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其他

汕头法律咨询 2023-03-03 07:12

1.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2.解决法律法规之间冲突的基本途径是什么

在建立国家宪法监督机构的同时,国务院对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裁决也应进一步加强。

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裁决权应集中于国务院法制办,由它公开受理对规章冲突的申告,并有权对相互冲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有效力的解释,对规章的冲突作出裁决。改变现行法规监察部门所做的内部、不公开的、软监督的做法。

法制办在裁决纠纷时,遇到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如果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可作出撤销部门规章的决定;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对地方性法规是否违法、违宪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机构做出裁决。

3.法律法规冲突问题

应该说新法优于旧法的,但是情况实际上也不尽然,比如79年的刑法和97年的刑法,按道理说应该我们在审案的时候应该遵照97刑法,但是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使用当时的刑法,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心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而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使用新刑法,这时新刑法就有溯及力

第三,如果两部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是新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比就刑法轻的,则按照新刑法执行

第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判决了的,则该判决继续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列、单行条列、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这句话是正确的,因为事物是有矛盾性的,特殊矛盾应该特殊对待,尤其是在我们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不能一同而论,历史,文化,民族的差异,我们只能尊重~~

呵呵??费心地回答,希望能明白O(∩_∩)O

4.如何面对法律法规的冲突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

因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

例如:我国宪法经过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又一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就在强调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确认了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 其一,具有“公共性”。

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着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其二,具有合理性。

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其三,具有正当性。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

其四,体现公平性。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

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

5.我国法规之间、规章之间存在相抵触、相矛盾的问题如何解决

此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附: 第七十八条 【宪法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与行政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效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变通规定的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规章的效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特别规定与新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