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法律法规(有关特殊工种退休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1.有关特殊工种退休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务院文件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退休的相关法律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没有规定哪些特殊工种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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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有关特殊工种退休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务院文件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什么是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且其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或按文件规定)。
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2017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新规定如下: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及办理流程(参考):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的条件)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劳动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
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6.国家关于特殊工种的员工提前退休有哪些法规,希望相关人士给予解
国家关于特殊工种的员工提前退休的法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广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试点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1、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3、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
4、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5、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7.特殊工种退休的有关规定
1.劳动政策规定:特殊工种累计年限在10年以上,男可以在55岁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你父亲55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在10年以上,他55岁时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如果按照规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以拿退休工资;
2.如果他在2007年4月办理退休,只能从下月开始拿退休工资,根本不能现发工资的总额和应得退休工资的总额差申请补足,没这方面的规定!!相应的他晚2年退休,退休工资会多些!!参阅国发(2005)38号文件,这是养老保险方面的最新规定.
8.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多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且其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或按文件规定)。
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目前国家对于退休年龄分别从干部和工人的角度作了规定。一般而言,干部的退休年龄为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扩展资料:
特殊工种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法律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参考资料:法定退休年龄百度百科
9.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特殊工种的
核心提示:特殊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具体内容为您介绍。 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国家具体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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