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种子生产有哪些法律法规)其他

金华法律在线咨询 2023-03-02 15:49

1.目前我国对种子生产有哪些法律法规

选用优良品种是发展蔬菜生产的一条重要措施。

而作为优良 的蔬菜种子,其品种本身应该优良,而且种子须具备纯净一致、饱满完整、健全无病虫、生活力强等基本条件。要获得大量优质 种子,必须在较高的农业生产条件下^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措 施,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田间管理制度,保证蔬菜作物的正常生 。

长发育。同时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还应做到每个技术环节?包括 播种、田间管理、收获、脱粒、翻晒、清选、运输、贮藏及种子 处理等)都符合规定的要求,要随时随地防止发生差错,尽量避 免环境及人为的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品种和种子质量安全,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我国 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目前实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的、2000年12 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 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0日颁涂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1997年3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家标准GB/ 3543。 1?3543。

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1996年和1999 年颁布的豆类(GB4404。 2?1996);瓜类(GB16715。

1?1996) 和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 2-16H5。

5?1999)质量标准等。

2.对种子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种子 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保证提供给农民的种子符合质量标准。

种子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种子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种子仍然可能会 造成减产或无产危害的,应当立即告知作为消费者的农民,并采取防 止减产或无产的恶性后果发生的措施。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生产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共十一章 七十八条,现将其中与种子生产关系密切的内容摘录如下:《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 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

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法f第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 工作。

《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生产获品种权品种的种子需要品种权人的许可,并有委托书。

《种子法》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我国实行主要农作物品 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审定分省级和国家级, 主要农作物品种只有通过审定才能在相应区域范围内推广。 《种子法》第十四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主要农作 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实 行分级核发;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明确规定种子生产许 可证应当载明的法定项目和关于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商 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和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 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等。

《种子法》第七章就种子质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种子检验员的条件;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假、劣种子的 判断标准和依据;在不可抗力原因下,低于种用标准的种子使用 审批程序;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植物检疫法规。 《种子法》。

第十章对种子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种子法规定进行种子生产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规定生产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j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 并处以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什么样的法律

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的一部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5.涉及种子质量的法律有哪些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民法通则、刑法等。

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种子范围规定、农作物种子商品包装规定等。其他:各省人大制定的种子条例和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管理办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两种主要农作物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品种审定和品种引进具体规定等。

就种子而言,最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四、种子监管领域的部份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1、拒绝接受对种子依法进行监督抽查①认定依据:《种子法》第43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种子法》第44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5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7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①扦样人员少于2人的;②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③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④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⑤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⑥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

②处罚种类:警告③处罚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7条: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④整改措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6条:不合格种子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A、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B、立即对不合格批次种子进行封存,作非种用处理或者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C、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D、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E、对未抽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F、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G、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①认定依据:种子法第46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A、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B、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A、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B、质量。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发文机关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新版本

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发布日期

2000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延伸阅读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