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传播法律法规条例(新闻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蒲县在线 2023-03-01 02:50

1.新闻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是核心的,《宪法》《刑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的例如《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等,可以到中国法律法规库里面找一下。

具体的新闻法律目前还没有。对于新闻工作者主要以新闻出版署指定的规章为主。如《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两个法规中,前者是对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后者在第三十六条专门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详细的了解和掌握。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本条例是网络版权保护诉讼主要引用的依据,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对免于版权责任的几种情况的界定。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扩展资料:中国在新闻媒体的监管方面设置了许可制度。

在现代社会,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会,依据特定的法律,对从事公共事业,尤其是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在资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闻业实行许可制度。即由政府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分配相关的经营机会、社会资源,约束相关的从业者,设法使之满足公众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许多国家采用的较为通行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来讲,许可有民法意义上的许可和行政法意义上的许可。民法意义上的许可限于公民个人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显然不属于这里所讲的许可。

这里所讲的许可,应当是公权力机构,比如在本《规定》当中,就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管机关,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的许可行为。被许可或需要在从事新闻服务活动过程中履行许可手续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几类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互联网新闻监管重在组织类媒体。

3.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广播电视类法律法规大全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2、《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5、《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 》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6、《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 》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9、《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0、《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新闻出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8、《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侵犯著作权罪》 10、《印刷业管理条例》 1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1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条件规定》 13、《出版管理条例》 1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5、《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管理办法》 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1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我国建国所有以来有关新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卜

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

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定

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图书总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调整地图上表示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

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制止滥编滥印中小学复习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不得要求作者个人包销图书的通知

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华书店门市部图书宣传和陈列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擅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名义编书和推销图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转发《关于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图书发行工作的意见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曾任和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著作的补充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向北京图书馆缴送杂志样本数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关于维护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专有出版权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出版增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调整少数民族省(区)图书发行折扣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5.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

一)我国新闻立法现状 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相当薄弱。

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目前,我国新闻方面的法律体系仅由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立法组成,政府出台了一些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的文件,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新出台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也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关于新闻侵权的民事、刑事制裁措施也较为分散,更多方面只能靠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

这就造成了我国新闻立法方面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缺乏统一制度安排且作用机制单一的问题。因此,探讨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澄清影响新闻立法的模糊认识,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完成新闻立法,毫不懈怠地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实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不足 虽然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针对新闻活动颁布了大量法律和法规,但我国的新闻法制仍有大量需要完善之处。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这是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主要不足之处,新闻活动还有相当部分没有法律予以规范。

1、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是一个由高到低的系列。其中部门规章的层次较低,法规以上才是司法机构判案的主要依据,规章及规章以下只能作为司法参考而不能当作主要的、适用的法律依据。

效力和级别不高、体系不完善是目前新闻法制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7月1日)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也就是说,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才算的上是法阶较高的国家基本法律。反观现行的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诸多法规,多为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行政规章, 而非由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订,而“国务院部门立法是从属性和受制性尤为突出的立法”。

[ 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P323] 因此,总体看来,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规和制度从法阶上讲不高,从法律效力上说偏低,而且许多地方还没有同我国行政法体系接轨,在对新闻活动具体事务和纠纷的调整中,更多地充当的是司法参考的辅助性作用,导致这些规章制度的约束功能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 2、部门立法相冲突 如前所述,我国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数目众多,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

从法理上讲,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这个由高到低的系列必须在立法精神上一脉相承,并统一于国家最高法律的宪法;但从实践中看,各种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各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保证不了同等的违规情况承担同等的责任,从而在法治的执行过程中造成了执法标准的偏差。 3、执法成本高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提高新闻法治效率,尽快完成新闻立法,将降低在新闻管理时交叉混合式管理的决策成本,减少新闻管理部门的执法成本,有力地消遏新闻侵权行为的数量以及国家和当事人在新闻纠纷问题上的消耗。

4、现行新闻法制是弥补型法制 于对新闻立法没有整体规划,在许多基本性质问题上未作明确而深入的界定,无法从全局的高度指导新闻法规的具体制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又容易出现争端,这就造成了我国新闻立法只能是在新闻活动的实践中,哪一方面出现问题,就相应进行弥补式的法规建设,不利于对新闻业的有效管理。没有宏观完善的新闻政策或新闻法而代之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构成了我国新闻传播规范中的软肋。

5、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平衡 我国现行的新闻法中,对新闻传播活动为主体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比较完备,而授权性规范则比较薄弱。一是有些权利还没有进入法律范畴。

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法无明文。不是说我国新闻工作者没有这些权利,而是说这些权利还没有成为法定权利。

新闻工作者在其正当权利遭到侵犯时,难于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二是有些已被法律承认的权利也很不完善。

如舆论监督虽已写入法律从而成为新闻活动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舆论监督对象应当对此承担何种义务以及当舆论监督权利遭到侵犯时应当如何请求法律救济等还是空白。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如果没有对违反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法律规范就不具备贯彻实施的条件。

一部完善的法律,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应是权利和义务完整、平衡的体系。只有这样,它才能为公民所接受,才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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