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费标准及使用标准)其他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费标准及使用标准
您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费标准及使用标准”,执行建设部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各省人民政府相关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一项措施费用,由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组成,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外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拆除工程。
2.安全文明措施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
一、安全生产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
1、大门、五牌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计价规范》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计价规范》3.1.4条)。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控制价、投标投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法律法规的“应”可以理解为“必须执行”。
所以,你的问题中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应属于作为“措施费用”进行计量结算,应计算在工程量清单内,除非你们的项目是由非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
4.未按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全称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安全培训及教育等费用;“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费用;施工安全用电、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防护围栏、地下作业防护、抢险应急性措施、提升架体安全网购置、消防设施费用以及施工现场围栏与装饰,五牌一图,临时办公、宿舍、食堂、卫生、场地排水排污、除四害设施等费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单项设定,计入标底总造价,不得随意降低。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具体为:
(一)房屋建筑为1.66?2. 5%:
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300万元以内为2. 5%;
2、分部分项费用500万元以内为1. 87%;
3、分部分项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内为1. 78%;
4、分部分项工程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为1.66%。
(二)市政工程为0.80%。
(三)园林建筑工程为1.38%。
(四)绿化工程为0.5%。
(五)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为0.68%。
(六)单独发包的二次装饰装修工程为0.72%。
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 G59?99》及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的计划方案,报监理单位同意和安监机构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先将总费用的60%支付给施工单位,当建筑工程主体封顶或进度完成80%时,经安监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报告,否则按规定对监理单位作出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项目报建和报监前应查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投标预算和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按计划专款专用,未提交费用使用计划和费用支付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以确保该项费用落实到位。
5.北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施[2005]802号
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附:
1、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2、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转发 规定 通知
抄送:建设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15日印发
6.云南省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地方法规,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
第四条 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费用专户,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措施费用决算之前,不得擅自动用。 安全措施费用是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措施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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