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中国近十年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其他
1.中国近十年食品安全事件案例
原发布者:X99733
食品安全事件案例分析“皮革奶”事件概述2005年,山东等地曝出在牛奶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事件,引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重视,曾经大力整顿。当时山东省工商部门至少查获2.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有200多家小厂从事这类生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于2009年2月份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浙江金华晨园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蛋白质含量的目的。金华市质监局、兰溪市质监局于3月5日配合浙江省质监局,对晨园乳品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当场查获60公斤无标签白色粉末,经鉴定该粉末为皮革水解蛋白粉。浙江省质监局在3月18日对浙江晨园乳业八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三批次成品两批次半成品含有皮革水解蛋白成分。目前证据表明,早在2008年10月20日监管部门在晨园乳业公司当天生产的含乳饮料中,检测出了这种皮革水解物。晨园乳制品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滥用非食品添加剂,最终酿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打击力度。 2011年2月17日下午一条被广大网友热议的名为《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的新闻报道。此报道一经发布,便被纷纷转载,从而迅速地登上了各大商业门户网站的首页。报道
2.卫生法案例分析
职工食堂无论是否营利均应纳入食品卫生许可范围
2006年11月24日,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到XX爱邦铝箔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供应职工饭菜。金山分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食堂予以取缔并罚款20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后,向XX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原告系铝箔制品企业,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被告处罚主体错误。
被告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辩称,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卫生部《餐馆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食堂无论营利还是非营利,均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开办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对其予以处罚于法有据,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当,处罚程序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XX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是关公共安全,与食堂是否营利无关,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故原告提出其非营利性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与法有悖。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堂应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
一、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此,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条文字面文义来看,显然仅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原告公司是铝箔制品生产企业,既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非食品摊贩。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同时该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从事食堂经营须具备的条件和主管部门对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XX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XX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二)食堂”。显然,食堂属于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范围,且未区分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食堂。
二、本案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去理解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立法原意。
1.目的解释法。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拘泥于文字,应当从法律制定的宗旨和立法的目的出发。本案原告开办食堂涉及众多职工,其食品卫生事关公共安全,应属公共食品卫生监管领域,原告提出其开办食堂不受该法限制的意见,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另外,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作出解释,“指一切从事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显然,法律所指的“生产经营”亦未特别指出为营利性活动。
2.体系解释法。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应从单一的条文去理解,而应该联系前后条文的逻辑联系作出判断。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职工食堂。结合上述的三个条款可以得出职工食堂“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结论。根据法律规范的反面解释规则,食堂经营者要依法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3.违犯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的案例有哪些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性的规定。
(一)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标准是为适应科学发展和合理组织生产的需要,在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等方面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标准根据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二)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因此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等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意味着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性,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违法生产经营的,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例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最高达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同时有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多套标准的问题,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本法在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这就意味着,此后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供参考。,
4.5个法律案例分析
又发现了一个..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
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
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
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
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
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
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
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
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
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
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
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
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
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
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
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
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
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
5.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 2000 年5 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 元的珠峰 ZF125?18 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 年8 月5 日17 时20 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 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 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 GB7258?1997 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 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 年3 月31 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 元的判决。
问: 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1、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 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 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 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6.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7.法律案例分析论述,超市搜身,急用
案例事由:
顾客甲带着小孩到某超市选购食品,途中因另外购买了整袋牛肉干,就将已经过秤 的散装牛肉干随意放在了散装区域。但顾客甲准备付款离开时,却被员工A 和员工B 拦 住要求拿出散装牛肉干,顾客甲告知员工A 散装牛肉干已放在了散装区域,并转身准备 离开。站在收银台旁的治安员C 立即挡在顾客前面,不准顾客离开。员工A 随即转身去 散装区域查看,几分钟后员工A 在散装区域找到商品后示意治安员放行,但顾客甲表示 不满,并拉住治安员C 到办公室找领导解决。就在去往办公室的途中,员工A 和员工B 追了过来,说“刚才那袋牛肉标签上价格是 22.7 元,现在只有 8 元了,郎个少了这么 多钱也?”顾客甲更加生气,一路争吵至超市办公室。
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 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 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案例中,顾客甲享有自主选择商品 的权利,最初顾客在散装区域选择了散装牛肉,后经过比较,顾客放弃了散装牛肉而选 择了袋装牛肉,这种种行为都符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无权干涉,更无能随意将 顾客当成小偷跟踪,超市员工朋友们应该把心思多花在整理商品陈列、将“孤儿”商品 归位等工作上,试想,如果员工能及时关注到卖场内顾客丢弃的商品,这次员工荒唐拦 截顾客的一幕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案例中,员工 A 和员工B 挡在顾客甲面前,让顾客拿出未付款的散装牛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 尊严,治安员C 拦住顾客去路,不准顾客离开,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我 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掌握初步 证据时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搜查,本案三位员工未调查清楚商品是否真正丢失就草 率行事,虽然未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但“让顾客拿出商品”的语言和“不准顾客离开” 的行动已经严重给顾客造成了侮辱和伤害,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 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 条规定,侵害消费 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例中,顾客甲觉得自己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要求找领导评评 理时,治安员C 未及时赔礼道歉,员工A 和员工B 也未立即纠正自己的错误,恢复顾客 名誉,反而不依不饶的纠缠顾客“散装牛肉价签上价格少了”,言外之意,怀疑顾客甲 做了手脚,继续侵害着顾客的人格尊严,如此不负责任的语言再次激怒了顾客,为整个 事件火上浇油。
4、《员工服务手册》CB9-2004 中规定:营业员无论何种原因,在营业厅吵架、拉扯、打架。该案例中,员工 A、B 和顾客甲一路争吵至办公室,完全不估计自己是一位服务 工作者,是企业的形象代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代表的是企业,两位员工并非亲眼看 见顾客私藏商品,但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哪怕顾客都要去见领导投诉了,两 员工也没有想过要检讨自己言行,为了图一时之快而毁了整个集体在顾客心里的良好印象,此乃得不偿失、愚昧之举!
处理意见:
1、热情接待顾客,安抚顾客情绪,立即了解情况,查明散装牛肉去向,商场及员 工A、B、治安员C 真诚向顾客致歉,恢复顾客名誉,取得其谅解,根据顾客意愿,适当 给顾客一定补偿(可以是礼品,也可以是现金)。
2、对顾客反映的情况表示感谢,并按公司《服务承诺》对顾客所提出的建议被采 纳的,给予纪念品或20-100 元奖励。
3、对三位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服务礼仪及法律知识培训。
4、早会组织员工学习该案例,学会举一反三,引以为鉴。
8.食品制作不卫生的案例
一起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小黄鱼鲞案发布日期:2007/10/20 19:01:37 阅读次数:6722004年06月21日,某区卫生局对某水产市场的鱼鲞进行抽检,送该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从市场内业主陶某处采集的小黄鱼鲞样品中残留敌敌畏、敌百虫。在得到检测结果之后,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进行立案。同日区卫生局立即对该摊位的小黄鱼鲞进行了封存,依法作出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为了查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和同批次的小黄鱼鲞的售出数量以及毒鱼鲞的来源,卫生监督员要求业主提供产品进出货的书面凭证。但业主陶某称其摊位产品都为直接的现金交易,没有书面凭证。
为此,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合议意见认为:该业主的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因为没有交易的书面凭证,无法查清该摊位的违法所得数额,于2004年07月05日对该业主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陶某自愿放弃听证,2004年07月09日,区卫生局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被检出敌敌畏、敌百虫的小黄鱼鲞;2、责令销毁该批小黄鱼鲞150公斤;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摊位业主于当日交纳了罚款,并贴出了收回有毒小黄鱼鲞的公告,7月15日在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的监督下,该摊位业主销毁了被检出敌敌畏、敌百虫的小黄鱼鲞。
案例讨论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近两年在水产品特别是咸鱼、鱼鲞中浸泡、喷洒农药的事件屡有发生,本案则是一起 典型的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我们认为,该案定性准确,程序和实体都把握较好,为后期的行政处罚奠定了基础。
本案的关键点是调查取证、违法所得的认定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
1. 调查取证
本案处理及时,取证充分。在得到检测的结果后,立即对陶某摊位的同批次小黄鱼鲞进行了封存,并对经营场所、实物拍摄了照片,制作了封存涉案标的物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使得物证和书证齐全,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锁链关系,为确定控制食品的数量及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 违法所得的认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交易的书面记录,在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我们依照《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对该案以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以一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由于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是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所以我们对其处以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而没有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并且没有吊销业主的卫生许可证。
3. 法律的适用
本案适用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额度充分考虑了案件涉及的数量和当事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适中的。对于本案是否构成“以罚代刑”,我们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事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我们可以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要成立该罪,在主观要件上要求有主观故意(“销售明知……”),而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使用《食品卫生法》不存在“以刑代罚”的问题。
9.食品分析的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
食品分析的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主要产品:金属检测机 食品金属检测机 金属检测机器 食品金属检测机器 金属检测仪 食品金属检测仪 金属检测仪器 食品金属检测仪器 金属检测器 食品金属检测器 金属探测机 食品金属探测机 金属探测机器 食品金属探测机器 金属探测仪 食品金属探测仪 金属探测仪器 食品金属探测仪器 金属探测器 食品金属探测器 金属分离机 塑料金属分离机 水口料金属分离机 再生料金属分离机 色母料金属分离机等. 深圳市联合华仪金属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研发 生产 销售食品安全金属检测设备并发展最大的制造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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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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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清单(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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