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统计法律法规文本(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其他

太原律师 2023-02-28 15:19

1.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4: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5: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统计法律,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区别

其实都是有关统计的法,不过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

1.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

2.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3.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4. 如果规章之间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由国务院给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认为适用规章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统计法》及其他统计法规、规章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等。

虚报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瞒报是指低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编造虚假数据或资料的行为;篡改是指利用职权,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拒报是指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屡次迟报是指行为人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本年度又有两次迟报行为,或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本年度有三次迟报行为的。 各个地方的处罚不一样。

4.印刷商标有什么法规制度

印刷商标有什么法规制度? 2007-6-13 国家工商总局将在近期与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等部委联合采取行动,整顿印刷业市场。

本刊为此汇编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家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书》,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逾期不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条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30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复印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1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下列内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或者标记; (。

5.

D义务。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由此可知,接受政府统计调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扩展资料

拒绝统计的后果:

《北京市统计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北京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民意,企事业单位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最高拟处罚20万元。

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拒绝接受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或阻碍统计检查,以及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和物质利益,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而对于接受统计调查的单位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等行为,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京:企事业单位拒绝统计调查最高拟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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