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职能执行的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1.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卫生监督员手册》、《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食品卫生管理员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卫生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认证程序》、《职业病医师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2.卫生监督管理所的职责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执业人员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和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2、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5、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7、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分许和报告; 8、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10、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1、开展新、扩、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2、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在监督方面,涉及:食品(现部分地方已移交食药部门)、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机构、医用放射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涉及法律、法规和规则特别多,大概有7部法律、40多个法规、400多部规章。希望能帮到你。
3.艾滋病卫生监督与管理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 (一)法律1、《食品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执业医师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献血法》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5、《母婴保健法》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二)法规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4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28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5.卫生监督所详细职能
卫生监督所职能和承办工作:一、各省市的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有所不同,如: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5年9月开始,承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相关职能。二、目前,监督中心已承办8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1、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评审;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受理、评审;3、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受理、评审;4、化妆品新原料受理、评审;5、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相关事项;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
同时,还承担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工作,受理国家级、省级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开展计量认证申请、评审事宜。承担制定卫生监督执法检验技术规范。
协助卫生部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贯工作。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运行与管理,并进行全国卫生监督信息 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及卫生监督员培训等项工作。
扩展资料:中国卫生监督:国家法定的一个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公共卫生、职业卫生、消毒杀虫产品、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等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是卫生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也是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对外的统一窗口,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
监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务实高效、廉洁勤政、服务社会、保障安康,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百度百科-中国卫生监督。
6.什么叫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部门主要承担着食品、学校、环境、放射、职业等五大公共卫生及医疗市场、传染病等的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原则为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分级负责、加强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卫生监督部门下设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法制科(加挂卫生执法稽查科牌子)、场所监督科、传染病与职业病防治监督科、医疗卫生监督科、生产企业卫生监督科和市场卫生监督科等科室。
卫生监督局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对城市的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公共场所、有毒有害生产企业、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单位、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及传染病卫生、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负责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和处理意见;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城市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承担城市卫生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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