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法律法规案例(地铁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其他

岳龙刚 2023-02-27 13:23

1.地铁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每个城市都会制定相关法规,我在深圳,所以列举深圳的。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乘客乘坐地铁的规定有:

第二十六条?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每个城市还有《XX地铁乘客守则》,这里就不再赘述。自行百度就可以查到!

2.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地铁是由地铁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的,地铁安检的法律依据:由建设部发布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地铁运营单位有对乘客的安全检查权,地铁乘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包括遵守地铁公司制定的安检流程,比如包裹通过X光机进行初检,初检有嫌疑的接受手检,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检查,那么地铁运营方有权拒绝搭乘该乘客。 谢谢!望采纳。

3.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4.地铁安检是否有法律依据

1.基于安检涉及到对乘客的身体、物品等的检查,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我国的搜查权。

2.然而搜查行为牵涉到乘客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各种权利,为此,搜索必须依法进行。

3.由建设部发布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有危险性产品的乘客,可以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可以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所以地铁运营单位有对乘客的安全检查权,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检查,那么地铁运营方有权拒绝搭乘该乘客。

5.在地铁买票后,在地铁里发生被人伤害事故,地铁公司是否应该负有法

你在地铁里,地铁对你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参照侵权责任法37条,粘贴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第二款规定,可见你的损害是遭到地铁以外的第三方侵害所造成的,主要由这个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后半截的意思是,如果地铁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失,例如你正在被人伤害保安却不来帮你,明明有安检还是让人带了刀进来等等,地铁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的意思是说如果第三人没钱,由地铁补。“相应的”的意思是地铁不一定全补,还要看地铁的过错大不大,可能只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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