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暖工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水暖工应该持有什么证)其他

杭州法律咨询 2023-02-25 10:57

1.在法律上水暖工应该持有什么证

得要安全员上岗资格证书,这个可以通过培训完考试获得,具体获得方式如下:一、报名条件 在建工程中担任安全员、未持广东省建设厅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建筑行业从业两年以上者,均可报名参加培训班学习。

报名时填写《培训报名表》、《学员登记表》各1份,并交1寸免冠照片2张。根据报名人数统一安排培训,开课时间以报名后开课通知为准; 收费标准:1900元\\/人(包含培训费、教材费、考核费、证书费);培训方式和证书 由市建设培训中心资深教授、讲师授课,培训内容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教育、拆房安全、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脚手架安全技术、施工现场防火等。

采用自学与集中脱产面授相结合,集中考试,考试合格由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安全员资格证书,是持证上岗的重要依据。工资待遇大概3700元左右。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强烈要求置顶!!!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1、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付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4、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5、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6、安全员安全职责 7、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8、操作工人安全职责 9、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0、工长、施工员、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1、分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12、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3、安全教育制度 1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6、施工现场防火制度 17、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8、施工现场“十不准” 19、“文明工地”八条标准 20、安全用电十大禁令 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要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纳入安全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7)主持召开安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执行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并落实和审批使用; (10)制定经理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落实工作安排; (11)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 (12)作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规定职责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汇报;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4)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施; (5)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工长、施工员、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电器、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不违章指挥; (4)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 (5)认真消除事故隐患; (6)发生工伤事故立即报告,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领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4)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 (6)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 安全员安全职责 (1)经常不断向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宣传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脚手架、井字架、“三宝”使用、“四口”、“五临边”防护和防火、机电、动力设备运输情况。 (3)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对各项工程的施工所提出的安全措施,必须组织检查落实。 (4)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班组兼职安全员业务学习。

3.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

扩展资料:

案例:

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同时,在房屋装修改造中必须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进行实施,如触及违法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对装修改造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对于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包括: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存在这5大禁止行为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严格查处,并监督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属住宅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如果在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时出现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必须向房屋所属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属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人民网-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4.我想要雇用水暖工协议书该怎么写

用工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根据有关规定, 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共同执行。

2 本协议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工作任务:

3.1 甲方安排乙方在 , 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 劳动报酬: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工作价值,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依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 元(人民币)/月(大写: ),其它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而不再另行计发。

5 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5.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6 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6.1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 在双方同意条件下, 可续签协议, 并应提前 1 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2 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6.3 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6.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6.4.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企业又不加以改善的;

6.4.2 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 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5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 均应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

7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 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8 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9 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6.水利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水利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

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

7.自来水法律法规

自来水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自来水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一百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划定公布水质水量保护区时,应填具申请书,载明水源概况、保护区范围及划定之理由,并检附标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图为之 (平地比例尺不小于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于一万分之一) 。 自来水事业应在前项划定公布之水质水量保护区范围设置告示牌。

第 3 条 为审议水质水量保护区之划定,各级主管机关得邀集有关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委员会审议之。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成水质、水量调查及纪录之项目及频率。

第 5 条 自来水用户依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装设用户用水设备,其设计图说应经自来水事业审定后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来水用户用水设备标准检验合格后,始得供水。 第 6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私有土地内埋设水管或其他设备,必要时得请求当地警察或相关机关协助。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时,应于开始施工七日前以书面为之,叙明水管或其他设备经过处所、预定兴工与竣工期限、主办单位及通讯地址。但因紧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头通知之。

第 7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营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供水区域。 二、供水期间。

三、供水条件。 四、用户用水类别及其定义。

五、用户用水设备之装设及维护。 六、用户用水事项之申请程序。

七、水费与其他费用之计算方法及收费方式。 八、窃水与违章用水之检查及处理。

九、其他有关事项。 前项营业章程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应于实施前十日张贴于营业处所,并公开于资讯网路或刊登新闻纸。

修正时,亦同。 第 8 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如下: 一、配水管尚未敷设到达者。

二、当地出水或配水系统供水能力已达饱和尚未完成扩充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克服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9 条 自来水事业依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得于事先通告周知停水者,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将有关停水情形刊登新闻纸,并以电子媒体或资讯网路公告。

第 10 条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时消防用水。 二、消防机关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机关列管检查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筹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时消防演习、试车及检查救火栓用水。

本法第六十七条所称市政公共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公告环境清洁用水:包括公厕、洗街、洒水、防疫及其他有关公共环境清洁所使用者。 二、公园绿地用水:包括绿地、行道树、水池及其他有关公园绿地所使用者。

第 11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置目的。 二、水权取得。

三、供水范围。 四、工程内容。

五、设计图。 六、主要器材规格。

第 12 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所定自用自来水设备工程计划经核准登记后,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开工时,应通知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派员勘查。 第 13 条 申请设置自用自来水设备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于工程完成后,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竣工报告及竣工图,报请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查验;经查验不合格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正。

第 14 条 依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查验合格之自用自来水设备,直辖市或县 (市)主管机关应于查验合格后十日内,发给自用自来水设备登记证。 第 15 条 本法第七十五条所称主要事项如下: 一、所有人及管理人。

二、设置地点。 三、供水范围。

四、出水量及水质。 五、水权取得。

六、必要设备。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 16 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自来水事业之水质、水量或器材之检查,得委?其他机关或民间团体办理。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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