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催款其他

武汉律师在线咨询 2023-02-25 08:33
催款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债权,债权的合法有赖于证据支持,没有证据,寄希望于法律保障维权。

因此催款工作并不是从你打电话或书面要求对方付款那一刻才开始,签约和履约过程就已经是催款的前序了,这期间及此后的证据收集、整理、保存和应用,则对催款时机的成熟与否、可采取的催款措施,乃至最终能否实现债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甚至随着律师服务行业管理越来越规范,对于证据明显欠缺的债权,想找个规范的律所出个律师函都会有障碍,现在的律所律所不是什么样的律师函都能随便给出的,律师有义务在出律师函之前对基本的证据进行核实,否则被投诉后可能会遭致司法局的处罚。 由于早期签约和履约过程中,法务等专业人员介入程度相对较低,等到催款出现困难法务人员再介入的时候,往往有些事实发展和证据收集已经不可逆,所以说到催款相关的证据管理,是业务人员和交付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签约评审和项目管理机制不太健全的企业中相关角色人员,更应该重视。下面我们就看看与收款密切相关的证据到底有哪些,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协议类

主合同及附件 这里指的是初始签约的完整合同,包括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附表,以及可能适用的框架协议等。 变更/补充协议 初始签约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做了实质性变更约定,不管其采用何种形式,只要能起到这种变更作用的,均应当纳入相关合同一并管理。 其他可能成为合同协议组成部分的材料 招标书、投标书、合格代表人之间的沟通记录等带有实质性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资料都在此列。

二、履约证据类

签收单 业务实践中,面对不同的用户和接口人员,签收也会千奇百怪,甚至因为不规范的签约会导致丧失或降低应有的证据效力。那2B业务中签收到底要具备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有效呢?笔者总结以下几点: 1)签署单位:直接盖单位章,或合格代表签字 合格单位印章一般是公章;或者是专用用途包括相关签收的专用章;尚未有合作惯例支持的首次使用部门章,最好有单位公章对部门章有效性的确认。 合格代表如何体现则比较复杂了,可能是法定代表人,通过合同直接约定人员或另行出具的授权书指定人员等等,甚至有多层指定,总之应该要形成有效证据链。 对于盖章的情形下,为避免意外情形,建议盖章的同时要有经办人签字。 2)标的明细:与合同标的明细一致 基本的常识,要什么就该给什么,签收单如果不能证明给的与要的是一致的,那么这个签收单显然是不合格的。需要注意的一点,除了主产品清单,一些附属的产品技术资料等合同约定的附随交付内容也应留有签收记录。 3)签收结论:清洁签收 签收单没有对外观、品名、数量等有不符批注 4)签收时间:符合合同要求的交付期限 当然签收时间应该与事实相符,这样就要求卖方及时履行交付。 验收单 有效验收单的要求,可以参照签收单相关内容,只是验收的内容应该是更深入的,属实质性验收,而不仅仅是签收环节的清点和外观表面验收。 物流单据 第三方物流运输情形下,原始物流单据可能会包含和替代前述签收单,当然也有买家单位会要求物流单之外有正式的与卖家的签收单据。物流单据作为第三方证据,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结合买家的签/验收证明,能够补强卖方的交付证明,即使事实与这些证据不一致的,由于组合证据的存在,卖家已尽合理谨慎义务,因此相关损失从过错责任上来说,买家应该会更大一些。IT圈内曾经著名的安力博发系列诈骗案,有卖家本以为拿到了买家盖章的签收单就高枕无忧了,这一点也恰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才致巨额损失,司法裁判的结果也是给大家一个深刻的警醒。 阶段服务/实施确认单 有形货物交付如果没有其他证明,很多情况下还能有第三方物流记录,而服务实施等无形服务如果没有确认单,真的很难证明卖家完成了相关内容,因此服务/实施与用户方形成确认机制,对每次或阶段工作内容及时确认非常有必要,至于确认的形式要求也可以参考前述签收单介绍内容。

三、催收/对账记录类

付款通知书 付款通知书发送的证明能够直接体现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的证明可能对部分债权的到期时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影响等有直接影响,因此付款通知书不仅要结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发送,而且应该留存发送的证据记录。 账单/对账单 及时准确向买家发出账单,定期/不定期对账确认,既有利于清晰债权、刷新诉讼时效计算,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提醒付款。对账单对于一些前期证据做得不充分的债权补充证据非常有意义。 发票 发票除了税务上的作用外,本身也具有付款凭证的作用,特别注意收款前开具并提供发票的,应当有合同约定依据(如合同中明确要求付款前开具发票的),或交接时有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发票对应款项尚未支付。 催款函/律师函 这两种文件作用没实质差异,只是落款不同单位,后者是律所,律师函往往是司法途径的警告和前奏,能够给债务人产生更大的压力。 有效接口人之间的电话、邮件、微信等催款记录 这些具体情况就比较多了,总之,注意催款过程中记录的留存。接触过正规征信和商账管理公司催款的人员可能都知道,催收单位特别注意催收过程记录,催收过程记录有时还能起到补强证据作用。

四、磋商、承诺及和解类

还款计划/承诺书 一般在催收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后,由债务人单方出具的付款时间和金额的安排,具有较直接的证据作用,而且此类单方计划/承诺,并不影响债权人按照原合同既有的权利,如主张违约金等。 还款协议 较上述还款计划/承诺书,主要区别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同意对债务人的履约时间进行变更,因此相关违约金等计算的起点可能发生变化,具体还是要看还款协议的详细条款。 付款和解协议 这里讲的付款和解协议并不是指司法途径下,由法院/仲裁机构主持形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后者已经是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了,因此不同于非诉阶段当事人之间自行签署的和解协议。付款和解协议较之于还款协议,本质上未必有太大的区别,只是更多的会体现债权人做出让步,如金额折让(本金或违约金等部分债权免除)、还款期限延期。 但凡有条件取得还款计划/承诺书、还款协议、付款和解协议等文件,建议债权人能够利用好此机会确认债权人已充分履约,避免后续如果还要进入司法程序仍要面对的争议;另外有条件公证的,债权人可以考虑要求对此类文件进行公证,并写入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接受司法强制执行,即将其升格为公证债权文书,以便债务人再次迟延支付时避免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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