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其他
林业资源在每个国家都是一项相当宝贵的资源,所以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出台对于林业资源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在我国,有着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两项针对于林业资源犯罪活动的罪名,而很多人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1、犯罪对象不同
两者的犯罪对象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就比方说在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不受这一点所约束。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它的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但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其行为的本质还是非法占有,这一点与滥伐林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拿滥伐林木罪来举例,该罪在主观上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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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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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追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滥伐林木罪追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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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会根据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主犯从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罚。对于认定是不是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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