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海事法律法规(船舶从事哪些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青岛律师免费咨询 2023-02-24 05:39

1.船舶从事哪些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般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2.海员保护条例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九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

3.涉及船舶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有多少具体名称

你这个问题??????太多了,而且太杂!

海事的东西不像中国刑法民法那么规范和统筹!

而且海事法和别的法不一样,属于国际范畴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

还包括了好多公约和条款和规则

而且我不知道你说的是指国内还是国际

要说国际的话,恐怕全世界也没有一个人能完全的总结出来

因为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也不一样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船舶油污这块,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约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约

这里有涉及了责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等的内容

而这里我们国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约等加入

而像设立基金这类的公约规则我国却没有加入

至于说我们国家船舶法律法规这块做的还不够完善,和国际接轨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约也没有加入,所以大多数海事律师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

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纳!

4.海事局 执法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禁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和娱乐、旅游活动;工作需要,执法人员不准着海事制服或使用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出入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

二、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规费或代征、协征其它规费、费用。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或索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私自借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船舶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

五、严禁通过中介、代理、入股等形式从事与执法活动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经商活动。

六、严禁非法倒卖违法船舶载运的货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七、严禁在海事执法场所或在执法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执法。

八、严禁赌博。二、行政收费 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政务公开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有权作出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检查,配合调查,履行处理、处罚决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松益,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特公开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一)拒绝权: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执法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者调查。(二)索要权: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未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清单;执法机构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送达通知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通知书;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未开具罚没款收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相关凭证。(三)申辩权:**区(县)地方海事处(航管管理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四)听证权:**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拟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五)复议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六)诉讼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求偿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律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松时一并提出。(八)申诉权;对己经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当中人有权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提出申诉。二、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一)违反办理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贪污、侵占国家规费、罚没款或物的;(三)乱扣财物、乱收费、乱罚款的;(四)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的;(五)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的;(六)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在当事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七)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经营活动的;(八)刁难、推诿、拖拉、延误应办事项的执法人员违反纪律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举报,也可以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纪委监察部门举报。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举报,也可以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所)执法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监察室投诉受理地址:投诉电话:邮编:投诉受理机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受理地址:投诉电话:投诉受理机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投诉受理地址:投诉电话:邮编: 你走运了,我今晚刚刚做这份工作。我给你。

5.做为当代海员应该怎样遵守海员职业道德规范

众所周知,道德是文明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

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一起,作为道德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遵循的规则和规范。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

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等等。职业道德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具有强烈的纪律性。

根据中远集团颁发的《远洋船员守则》和提出的《中远集团远洋船员行为规范》,中远集团远洋船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 热爱远洋,以船为家。这是职业理想,也是职业道德的最高体现。

它要求每个远洋船员把满腔的爱国热情化作热爱远洋、热爱船舶、兴我企业的强烈责任感和实际行动,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关心企业和船舶 的利益、荣誉和命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爱船如家,立足本职,忠于职守,苦练本领,勤奋劳动,开拓创新,勇于改革,为中远集团和中国远洋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更新知识,精通业务。

这是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每个远洋船员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在船舶越造越先进、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把学习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放在重要位置,做到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要不断努力更新知识,不断攀登航海科技高峰。 恪尽职守,安全操作。

这是职业义务,是职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体现,也是船员对本职、对企业、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道德上的使命和责任感。它要求每个远洋船员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

要从“三个代表”以及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财产、对船员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的高度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要认真做好防机损、防海损、防货损、防污染、防火、防爆、防海盗、防人身伤亡工作;要爱护救生、消防设备,不断进行救生、消防演习,做到有备无患。 文明运输,诚信服务。

这是职业信誉。它要求每个远洋船员在当前国际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树立“货主至上、信誉第一”的思想,全心全意为货主服务,做到货物安全、船期准确、货运质量优良,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任务。

要以诚取信,以信养诚,以诚信服务争货源,wk_ad_begin({pid : 21});wk_ad_after(21, function(){$('.ad-hidden').hide();}, function(){$('.ad-hidden').show();}); 以货源求效益,不断提高船舶和船队的核心竞争力。 勤俭节约,艰苦创业。

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职业道德中的重要体现。它要求每个远洋船员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老一辈远洋船员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反对铺张浪费。

要珍惜和爱护国家财产,关心企业效益,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积极开展增收节支活动,降低运输成本,努力挖潜增效,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

珍爱资源、保护环境。这是职业良心。

它要求每个远洋船员从造福世界的全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执行国际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上通航区域污染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海上环境。 同舟共济、临危不惧。

这是行业特点对职业道德的客观要求。它要求每个远洋船员识大体、顾大局,发扬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精神,处理好部门之间和船员之间的关系,同心同德、通力合作。

在遇到险情和突发事件时,能冷静沉着,从容应对,发扬革命的大无畏精神,勇敢抢险,化险为夷,转危为安。当发现他船或他人在海上遇难时,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尽力抢救。

遵守法律,维护国格。这是职业尊严。

它要求每个远洋船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船舶的规章制度,严守国家和企业秘密。自觉服从调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严格遵守国际法则和抵港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及各国民族的风俗习惯。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中华民族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做到自尊自爱,以出色的工作和高尚的人格维护祖国的尊严。

从公司成立至今的40多年来,中远无数远洋船员用鲜血和汗水铸就了我们的辉煌历史,也给我们留下了“艰苦创业、爱国奉献”的优良传统,凝聚成“求是创新、图强报国”的企业文化,同时,也形成了远洋船员独特的职业道德规范。从1961年光华轮远航接侨,到1979年广水轮冒着随时都有可能爆炸的危险,英勇抢险自救,避免了船毁人亡的恶性事故发生;从1993年银河轮面对美国飞机军舰的野蛮挑衅,无所畏惧、顽强斗争,挫败了美国的霸权主义行径,捍卫了祖国的尊严,再到2000年阳江河轮从战乱的所罗门群岛接回中国侨民100多人,等等,我们的远洋船员用自己的行动有力地诠释了“职业道德”这一名词的含义。

现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远洋船员更需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船员争光,保安全、创效益,为公司和国家多做贡献。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九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

7.海事局 执法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禁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和娱乐、旅游活动;工作需要,执法人员不准着海事制服或使用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出入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

二、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规费或代征、协征其它规费、费用。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或索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私自借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船舶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

五、严禁通过中介、代理、入股等形式从事与执法活动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经商活动。 六、严禁非法倒卖违法船舶载运的货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七、严禁在海事执法场所或在执法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执法。 八、严禁赌博。

二、行政收费 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政务公开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有权作出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检查,配合调查,履行处理、处罚决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松益,接受当事人的监督,特公开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一)拒绝权: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执法少于两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或者调查。 (二)索要权: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未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清单;执法机构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送达通知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通知书;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未开具罚没款收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有权索要相关凭证。

(三)申辩权:**区(县)地方海事处(航管管理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四)听证权:**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拟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五)复议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六)诉讼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求偿权:对**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律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松时一并提出。 (八)申诉权;对己经超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当中人有权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提出申诉。

二、执法人员的纪律规定 **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一)违反办理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贪污、侵占国家规费、罚没款或物的; (三)乱扣财物、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的; (五)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六)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在当事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 (七)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经营活动的; (八)刁难、推诿、拖拉、延误应办事项的 执法人员违反纪律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举报,也可以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处)纪委监察部门举报。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举报,也可以向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航务管理所)执法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举报 投诉受理机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监察室 投诉受理地址: 投诉电话: 邮编: 投诉受理机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上级主管部门 投诉受理地址: 投诉电话: 投诉受理机构:**区(县)地方海事处(航务管理所) 投诉受理地址: 投诉电话: 邮编: 你走运了,我今晚刚刚做这份工作。 我给你。

8.涉及船舶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有多少具体名称

你这个问题??????太多了,而且太杂!海事的东西不像中国刑法民法那么规范和统筹!而且海事法和别的法不一样,属于国际范畴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还包括了好多公约和条款和规则而且我不知道你说的是指国内还是国际要说国际的话,恐怕全世界也没有一个人能完全的总结出来因为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也不一样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船舶油污这块,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约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约这里有涉及了责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等的内容而这里我们国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约等加入而像设立基金这类的公约规则我国却没有加入至于说我们国家船舶法律法规这块做的还不够完善,和国际接轨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约也没有加入,所以大多数海事律师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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