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盖章法律法规(签字章的法律效力)其他
1.签字章的法律效力
签字章的法律效力:手写签名章(非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的签名章)因为刻制简单,公安机关对此也无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所以,印章刻制单位对此管理也很松懈,这样的话,很难防伪杜绝,任何人只要拿到你的手写签名,都可以自行刻制,然后任意在承诺、收据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文件上盖章,并以此为证据,在法律诉讼中形成对你不利的证据。
对于单位来说,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是法人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义务和后果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故在订立合同时,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公司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该合同即告成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单位公章的效力具有绝对性,只要盖了法人公章,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效力,则具有相对性。
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企业、单位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是代表法人单位洽谈业务,其在民事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就与盖具单位公章的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责任应由法人承担。
但是,并不是只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都具有代表单位的效力。例外的情况是,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签名,盖章,按手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1.签 名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
签名应注意二个问题: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故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三是签名的时最好不要用铅笔,不容易保存而且还容易被涂改。
尽量不要使用马克笔、水彩笔等笔尖较软的笔,这些用笔无法反映书写人的笔力运用和细微笔画的书写习惯,在笔迹鉴定时无法进行认定。2.盖 章在民事活动中,盖私章的也不计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3.按手印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故其缺陷也不容忽视,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最慎重:签名与按手印结合用签名、盖章、按手印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落笔之前应该谨慎,如果存在被迫等情况,应该保存证据。同时,应看清楚合同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因为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盖章、按手印。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
3.合同的签字盖章有什么规范吗
合同的签字盖章的规范如下:
1、合同的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委托的证明,否则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2、为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越权签订合同,一般应采取先订合同后盖章的办法,不要随便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代理人。
3、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才能对外。
4、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上几种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内容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系自愿签订的,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自办理登记后才生效,未办理登记的,虽然已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但合同不生效。如:当事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物进行抵押的,则抵押合同要在办理相应的登记后才生效。
《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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