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兑换法律法规(我国有关人民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青岛律师免费咨询 2023-02-22 15:42

1.我国有关人民币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人民币是我国的 法定货币,是我国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具有购买能力的货币符号.我国相关法律对货币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大体是:1)规定了货币材料,我国货币是以纸材为货币材料的.2)规定了货币的单位,我国的货币单位是以元为主,配以角分;规定了货币的支付能力,我国的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是指法律规定一种货币具有无限制的支付能力,无论在每次支付中的数量是多少,也无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否则视为违法.)3)规定了货币的发行,我国的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人民币等 人民币的发行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的,这是有其自身的规律的.这个规律叫做货币必要量或货币需要量,它等于商品总数乘以商品总价(商品价值量)除以货币的流通速度(即在一定时间内的流通次数).比如社会的总的商品价值量为1000,货币在一定时间的流通速度为10,则货币必要量就是100.。

2.人民币汇率的法律制度

人民币汇率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概述 一国货币汇率的高低,不仅体现了本币对其他货币购买力的相对强弱,还涉及资源分配等利益问题。

因此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约束,各国在确定本币汇率时常从本国利益出发,趋利避害,损害他国利益,不利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为了维护各国共同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持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对汇率的变动作出一些合理的规定,从而形成了各国共同遵守的汇率制度。

所谓汇率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货币当局对本国货币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出的规定。按照汇率变动幅度的大小可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

当一国政府为了防止资金外流或流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和稳定本国货币汇率时会进行外汇管制。 二、货币政策概述 货币政策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

广义的货币政策指政府、中央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所有有关货币方面的规定和采取的影响金融变量的一切措施。 货币政策分为扩张性的和紧缩性的两种。

积极的货币政策是通过提高货币供应增长速度来刺激总需求,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更为容易,利息率会降低。因此,当总需求与经济的生产能力相比很低时,使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较合适。

消极的货币政策是通过削减货币供应的增长率来降低总需求水平,在这种政策下,取得信贷较为困难,利息率也随之提高。因此,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采用消极的货币政策较合适。

三、人民币汇率制度与货币政策的冲突 克鲁格曼三角形 保罗?克鲁格曼认为,一个国家的金融政策有三个基本目标,即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而这三个目标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这就是克鲁格曼的三角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理想的选择当然是保住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而放弃资本的自由流动,也即实行外汇管制。

然而,外汇管制存在种种弊端,或者由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如对外开放,或者由于外力??特别是WTO、IMF和发达国家??的推动,往往不得不解除外汇管制。这时,就只好放弃汇率稳定,实行浮动汇率制。

从改革后的人民币汇率机制来看,现行的汇率制度决定了人民币汇率水平只能在合理的、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3.使用大量美元兑换人民币触犯什么法律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规定: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大额外汇兑换人民币有以两种方式:

(1)大陆每个人每年会有5W美金的结汇限额,可直接在线结汇或在银行柜台结汇将美元结算成人民币。如果自己的结汇限额已用完,可同直系亲属在银行柜台办理转账,将自己账户的美金转到直系亲属账户中使用他们的结汇限额进行结汇。

(2)转到国内开通外汇功能的对公账户中,到外汇管理局开相关文件增加结汇限额,以公司身份进行结汇(会涉及到进出口、税相关的费用)。

扩展资料

美元兑换人民币的禁令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4.人民币日常法规是什么

自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发行人民币以来,到目前为止,共发行了五套不同版别的人民币。

现行的人民币是1987年4月27日开始发行的(1980年版)第四套人民币和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发行流通的第五套人民币。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从11月1日开始,第二套人民币纸分币禁止流通,硬币不在禁止之列。

持有纸分币的市民可随时到银行兑换现行人民币,或者直接当现金存进账户。上世纪50年代我国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时,分别发行了1分、2分和5分的纸币和硬币。

之后我国没有再发行新的分币。2000年7月1日,第二套人民币(除分币外)被禁止流通,但其分币一直持续流通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核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结合损伤货币销毁和发行基金库存变动等因素,制订货币需要量计划,由货币印制管理部门根据货币需要计划,编制货币印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计划时,必须报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货币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严格组织货币的生产,各种券别的印制数量也必须控制在货币印制计划允许的范围以内。货币印制单位按计划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必须按规定全数解缴总行指定的发行库。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只知道这些了。

5.谁有有关人民币的一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2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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