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订分居协议书,确定归属后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其他

青岛律师电话 2023-02-22 14:4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此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的真实意愿,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继承争议时,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例人物关系:1、原告王甜,被继承人王苏与前妻的婚生女。2、被告:春晨,被继承人王苏的配偶。3、被告:王霖,被继承人王苏与被告春晨的婚生子。 基本案情如下:被继承人王苏与前妻婚后生育女儿王甜,离婚后王甜由其前妻抚养。然后王苏与春晨再婚,二人生育儿子王霖。王苏父母均早已去世。王苏于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王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王甜、王霖、春晨3人共同法定继承王苏的全部遗产。春晨、王霖辩称:认可春晨、王甜、王霖作为王苏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王苏名下的房屋不应作为遗产。虽然该房屋是以王苏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但根据王苏与春晨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此房屋属于春晨的个人财产,没有变更登记至春晨名下是因为有贷款至今没有还清。王苏与春晨签订的《分居协议书》中约定:王苏、春晨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王霖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房子归春晨拥有。春晨、王霖均同意王苏名下的其他财产作为遗产依法予以分割继承。一审法院认为王甜、王霖作为被继承人王苏的子女,春晨作为被继承人王苏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三人对于王苏的遗产,应予以均分。春晨、王霖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诉争房屋为春晨个人所有,不属于王苏的遗产。二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春晨某所有,并由春晨某偿还剩余贷款。判断夫妻在婚内签订的《分居协议书》中确定归属后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关键在于厘清三个问题。第一,王苏与春晨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此《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第二,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王苏与春晨所签协议关于诉争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第三,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的效力。虽然诉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王苏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王苏与春晨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故应当将诉争房屋认定为春晨的个人财产,而非王苏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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