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常识: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案例其他

聊城在线 2023-02-20 17:20
原告文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刘某。2015年4月初,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

2015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第三人刘某作为中间人在借条上签字。当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时间计划,承诺于2015年12月底还清本息。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此后未再还款。

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经过:
被告辩称
1、被告没有恶意拖欠还款。被告女儿病重并不治夭折,在此情况下,被告仍于2015年6月14日向原告还款。 ? ? ? ? ? ? ? ??
2、被告实际向原告借款190000元。
3、被告一直有在还款,还款共计40000元。
4、借条及还款承诺不是被告自愿草拟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0000元。2013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0000元。双方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的资金为190000元。
2013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14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元,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元,2015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以上合计40000元,被告确认该40000元支付的是利息。
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现金20万元,利息另算,从2014年2月开始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还款时间计划,载明:5月底还30000元,7月底还100000元,9月底还50000元,11月底还50000元,12月底还50000元。原告称该280000元包括借款本金和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利息。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是月息2.5%,被告称已支付的利息是按该标准计算的;被告确认原告主张的本息金额275000元并愿意偿还。
以上事实,有转账记录、借条、还款时间计划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如下:
1、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守明借款本息275000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受理费2712.50元,由被告负担。

延伸阅读
  • 民间借贷中,网聊记录作为证据的3个条件

    第一点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

  • 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费用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费用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 民间借贷起诉由哪方法律管辖

    一、民间借贷起诉由哪方法律管辖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实这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