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网上购物的法律规定)其他

昭通在线 2023-02-12 08:05

1.网上购物的法律规定

2015年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

《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维修责任;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等。

也就是说,《处罚办法》施行后,“由……享有最终解释权”、“概不退换”等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将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2.网络购物是否触犯什么法律

实体店会关门吗?你觉得为什么实体店的零售价会比网店里的贵呢?

主要还是国家税收的问题,在实体店里出售的商品零售价里税收占到差不多一半!

在网店里能便宜就是占了没有税收的便宜。

但你想一想比中国先进的欧美都没有出现实体店的倒闭潮,凭什么这么落后的中国会出现呢?

网络购物或其他经济的发展趋势弄不明白的可以参考欧美发达国家,毕竟别人是过来人经历比我们丰富。在欧美亚马逊和Ebay等购物网站卖东西是要被网站抽水的。

目前中国因为是政府主导投资,所以每年财政收入增长30%钱都不够用就是这个原因。

但是政府主导投资只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或者人均收入在1000美元以下作用比较明显效率比较高,目前中国人均收入已经达到4000美元了,政府主导投资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了,像07-08年为了对抗全球经济衰退而投入的7万亿,造成国内货币的大量超发人民币的购买力直线下降。超发的人民币肯定要想办法投资保值,但在国内股市不振,利润高的行业不允许私人投资,利润低的不想做只能都跑去搞房地产了。

现在为了把房地产和基建方面对GDP的贡献降低,让消费重新上升到占GDP的大头,国家下一步就是要慢慢的减少政府主导投资,减少税收让利于民,当税收减少了网络购物上还能占到多大的优势呢?

再说国家不会傻到那个地步让很多人失业的,都失业了网络购物又卖给谁?

3.请问我国有关于网络购物方面的法律吗

1.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正以其便捷、时尚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网络购物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网络购物消费异军突起。从而出现大量的网络欺骗,相应的维权举动和措施也就出现了。

2. 责任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账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3. 诉讼管辖 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

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

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

按照相关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院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的困难。

4. 网络欺诈 网络具有虚拟的一面,商家可以通过匿名方式与外界发生商品交易,从而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回避法院调查或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许多不法商家惟利是图,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打着“打折”、“跳楼价”等幌子,以款到付货、预付定金、支付邮资等为借口,以超乎人们想象的低价为诱饵,来误导、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

中国对网络欺诈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没有详实规定,什么情形下适用民法通则调整,又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刑法调整,未作明确界定。 5. 自我保护 汇寄款是网上购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费者手中除了汇款单,没有其他购物凭证。

由于汇款单只注明了寄款事项,无法具体标明商品的功能、型号等内容,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卖方应负的责任。加上许多网上交易是跨省市的异地交易,给监管部门受理与查处造成困难。

6. 比如易趣、当当、淘宝等大型专业网站,交易的人次多、规模大、较规范,相对可靠一些。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参考其交易次数、个人信用度、网友留言等几方面,交易次数越多越可靠,个人信用度在80%以上较可信。

在网上看到了好东西,记下它的品牌、价格,然后到大商场找到实物对比价差,价差合理可考虑网购,如果价差很离谱,一定不能贪小便宜,那样很可能买到假货。 7. 广东省网商协会首次展示了“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标识,吸引了40余家广东网商企业参与申报。

消费者在网购时可以查看网商是否有“网购维权标准示范 网站”标识。广东省网商协会及广东省消委会将负责监督示范网商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将对不符合标准的网商予以收回标识的惩罚,在网商依据标准重建内 部投诉处理流程、制度前,将不再授予“网购维权标准示范网站”称号。

4.浅谈如何解决“网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

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

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

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

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

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

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

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

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

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

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

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

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

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1 、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

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

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 、确认管辖法院难。

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

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

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

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

5.关于一个购物网站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

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6.消费者网上购物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上购物已走进了百姓的日常生活。

然而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对于实力雄厚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来说处于非常弱小的地位,一旦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来考虑:一、缔约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前出卖人负有完全的信息披露义务:1.出卖人应通过网络对所售商品性能用图片、文字等直观方式向消费者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说明。如出卖人对商品作了不恰当的说明(如虚假产地、夸大功效等),消费者据此与其订立了合同,则消费者可主张出卖人欺诈而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2.出卖人对电子合同的缔结方式也必须通过网络对消费者作明确无误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应在要约中将出卖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履行期限和地点方式、要约的有效期限、解除权等相关内容告知消费者。如出卖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有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消费者亦可主张先契约责任,要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个别短信运营商向消费者发出拟提供某种服务的要约短信时,规定不回复拒绝短信则视为承诺,这是不合法的。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的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所以网上购物时除消费者为专业人员且另有约定外,消费者必须明示同意,否则,不能认定消费者已经作出承诺。

三、通过规范合同解除规则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立法对于合同法定解除都作了严格限制,一般都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与普通购物不同,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只能根据网络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来选择、购买,消费者不可能和出卖人面对面谈判,其可能因未看到商品的实物而受到网络广告的误导。

如果一味强调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势必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故法律应规定消费者的退货期或反悔期,允许消费者在通过网络正式订立合同后,可在某一期间内解除该合同,即使消费者已经接受所购买的商品,这样就充分保证了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四、通过规范格式条款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上购物多采用格式化条款,由于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其中往往有些不公平的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或者拒绝,消费者被剥夺了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

由于网上购物的当事人没有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确定,对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在格式化条款中往往不作规定,所以法律应对网上购物中格式条款的解释等作出必要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法律应根据诚信、公平等原则在广泛的领域中确立稳定的网络商务法律关系,使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前就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更好地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律师:沈阳律师/shenyang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7.消费者网上购物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网上购物的法律保护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8.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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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互联网购物的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你使用支付宝,实际上就是和卖方(不是淘宝,淘宝只是你交易中的第三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一旦卖方发生违反合同的欺骗情况,你有主张卖方归还原款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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