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装修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关于商铺装修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他

准格尔旗在线 2023-02-09 05:09

1.关于商铺装修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1、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手续,都出自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后半部分确定了“公众聚集场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所以,餐厅(饭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大型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竣工时,消防队验收后出具的合格证书,是最严格的。其设计在施工前也需要经消防审核,获得“设计审核意见书”。300平的餐厅肯定不在其范围内。

5、有关具体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据,除了上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外,在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也有依据。

其具体手续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第8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9条列举了检查内容:“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装修材料消防检测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扩展知识:

所需提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的供的资料:

(1)《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原件);

(4)消防产品选用清单,并附购货发票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原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防火门与防火卷帘需提供定购合同、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购货发票复印件,(建设单位应盖章,1份);

(5)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合同(复印件各1份);

(6)消防系统调试结果和施工记录、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通试压和冲洗记录(原件各1份);

(7)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建筑主要剖面图、消火栓系统图、喷淋系统图、防排系统图、有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图(原件1份),图纸应加盖竣工章并签字;

(8)甲、乙类工程的防雷检验报告(原件1份);

(9)复验工程的复验申请及整改报告。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所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1份);

(4)装修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套);

(5)隐蔽工程资料(原件1套),并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认可;

(6)装修所有材料的有关资料(消防产品种类、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及合格证,原件各1份)。

3.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百度百科

4.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7、《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

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1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19、《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2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21、《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2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2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25、《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27、《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30、《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31、《高倍数、中倍数泡。

5.对装修改造后的建筑消防验收有什么法规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验收的权限分工按照总队《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09]124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工作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工作程序(一)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1、审查申请材料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范例2-2-1);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消防自动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实施监理记录等材料)。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填写该表是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书面文书。它是请示性文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

它由封面部分、正文部分、表尾部分三部分组成。封面部分:包括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和申报日期和填写说明等内容。

正文部分: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工程主要消防设计内容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竣工自验情况说明。填写注意事项:①建设单位必须填写法定名称,工程名称必须准确。

②编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填写,申报单位不填写。③竣工验收情况说明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不得涂改,并要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2、受理意见经初步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范例2-2-2~3)并送达申请人。(1)同意受理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内的;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以受理凭证:①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内的;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的填写要求它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时使用的文书。

由标题、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部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建设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组成。

正文:由建设单位法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申报材料和审查结论组成。尾部:包括出具凭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出具凭证日期和申报人、受理人签名等内容。

填写注意事项:①文书标题必须明确,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②申报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的法定名称。

审查结果必须明确。需要补正的材料项目必须一次性告知清楚。

③必须有申报人和受理人签字。(二)交办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交办给验收主责承办人。

(三)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组织验收。在验收中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灭火战训和建设工程审核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四)综合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后,消防验收负责人应组织参加验收的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必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

(五)复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存在问题的需要复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上次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并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六)局部验收办法对于大型的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局部验收。

①局部验收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形式和要求;②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③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④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⑤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⑥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七)拟定验。

6.家庭装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家庭装修违法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百度百科-住宅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办公室装修报消防规定

消防手续办法

一、申报

1. 建设工

2. 设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设计公司与建设单位公章)

3. 委托书;(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4. 房产证;(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5. 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6. 建设工程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7. 提前复印办理下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二、物业:

1. 合同复印件(含报价);看物业需求;

2. 施工图(水,强弱电,隔断,平面,总控,尺寸,顶面,地面,喷淋,烟感,空调,)

3.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4. 消防报备单;

三、街道报

1. 合同复印件(含报价);

2. 施工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

3. 特殊工种作业证书,电工证,电焊证;

四、竣工验收

1. 施工方竣工图纸,出蓝图的要盖竣工公章,出白图的要有业主与物业公章;

2. 相关材料的防火证明(灭火器,安全指示牌,应急指示灯,地毯,玻璃,石膏板等)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表头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4. 施工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5. 消防产品清单;(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6. 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8. 委托书;(建设单位为业主,要加盖公章)

9. 设计单位盖章;

10. 建设工程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11. 消防产品材料清单(安全出口,灭火器可以照图片盖建设单位工章,灭火器要有整体合格照);

1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3. 消防未动,设施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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