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结核病法律法规(对于结核病的防治和管理办法有哪些)其他

葫芦岛法律服务网 2023-02-07 08:57

1.对于结核病的防治和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专门用语定义如下: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肺结核病: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

传染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的肺结核病。菌阴活动性肺结核病:指痰结核菌检查阴性,X线检查有活动性或有结核性胸膜炎。

排菌期肺结核病:痰结核菌检查阳性期间的肺结核病。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及其分中心,各级结核病防治所和结核病防治科(防痨科)等结核病专业的防治机构。

化疗管理:主要包括全程督导和全程管理,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每次用药均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通过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及误期追回的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收治的肺结核病人,应当按《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

不能按工作手册和诊疗规程实施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必须将肺结核病人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全国结核病防治手册》和《肺结核病诊疗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遇有疑似结核病的就诊病人,应及时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中心卫生院。第二十九条已确诊的排菌期肺结核病人,应当按结核病防治要求,主动配合治疗单位的治疗与管理。

3.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一章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

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

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

超过40万人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增加1名人员。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2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3.1 国家级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3.1.1.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1.2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3.1.1.3 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

3.1.1.4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3.1.1.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3.1.1.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药品管理与监控。3.1.1.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1.8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3.1.1.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

3.1.1.10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3.1.2.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2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

3.1.2.4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3.1.2.5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评价,对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和质量控制。

3.1.2.6 开展结核病耐药性监测与研究。3.1.2.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3.1.2.8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2 省级3.2.1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为制定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组织实施。

3.2.2对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3.2.3按照国家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的要求,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转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3.2.5实施和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分枝杆菌的涂片、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试验等实验室工作,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完善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对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对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

3.2.6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对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3.2.7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3.2.8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设立药品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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