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帮别人走账判几年?其他

法律咨询网 2023-01-29 22:56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银行卡帮别人走账判几年?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不要轻易用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走账,而且,根据银行管理规定,银行卡只准持卡人本人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严重的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银行卡给别人走账可能涉及某些违法活动。比如利用你的银行卡收取违法收益或者利益、非法集资、进行行贿受贿转账之用、被利用诈骗收钱之用、还可能会用于洗钱。持卡人将银行卡用于这些活动的话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出借人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账户从事犯罪行为或借用人一口咬定出借人明知其借用银行账户的目的是从事犯罪行为,都可能会给出借人招来牢狱之宅。

首先,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前与他人共谋,将本人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接收诈骗、盗窃、非法集资等犯罪钱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他人实施犯罪的共犯论处,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其次,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前未与他人共谋,但在他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的,构成洗钱罪,将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后,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前未与他人共谋,但在他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明知是除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以外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无论自己是否因此获利,都可能导致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借银行账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涉及法律法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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