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有哪些)其他
1.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有哪些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另外还有少数民族节日等。
2.国家新规定的法定休假日有哪些
元旦 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
其中: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星期一),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春节 2月6日-12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
其中,2月6日(除夕)、2月7日(春节)、2月8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星期一)、2月12日(星期二),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节 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
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五一”国际劳动节 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节 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
其中:6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6月8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6月9日(星期一)。 中秋节 9月13日-15日放假3天。
其中,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国庆节 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
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9月29日(星期一)、30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上班,10月4日(星期六)、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3.法律规定的节假日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那么按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休假日
根据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劳动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1、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0天,其中新年1天( 1月1日)、春节3天(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3天( 5月1日、2日、3日)和国庆节3天( 10月1日、2日、3日)。
2、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规定,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5、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规定,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6、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各地有地方规定,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7、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我想咨询
法定节假日的含义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休假日写入法律、法规的休假日。
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为:元旦节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三天、十一国庆节三天、总共是13天的法定节假日,另外我们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是每周双休日在这些休假日。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话,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节假日可以调休,在法定节假日调休的还是要给与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
6.劳动法规定一个月放几天假,节假日放假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都和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全体公民放假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并支付工资报酬。
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按劳动合同规定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没有所谓法定假日放假的最低或者最高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扩展资料:
如果公司既然不按规定放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公司法定假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可以适当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加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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