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资本运营与遵守法律法规(国有资本运营与管理,急求啊)其他

黑龙江律师 2023-01-28 13:48

1.国有资本运营与管理,急求啊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现和达到市场经济要求和目标,是确实可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在走过几十年计划经济道路之后所面临的正确抉择。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可以最大限度调动社会主义经济内涵和外延的力量,用资本形式扩展国有经济的发展途径。国有资本在经历市场创建的初期阶段的磨合后,对市场结构、市场导向有了比较确实的把握,对于资本的整体作用有了较为深刻地认识,改变了过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发展经济的不正确认识。

正因为这种认识,使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放弃了使用资本杠杆作用去调控经济,使经济经常处在被动发展中。自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肯定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需要资本市场,如果没有资本市场作为发展动力,要想凝聚巨大的发展力量是根本不可能。

借助资本市场可以做大做强国有资本,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里,国有资本如果没有质量作为保障,单纯地想做大是根本不可能。因为竞争激烈是当代经济的特点之一,如果没有质量的保障的资本,单纯有数量是不足取的。

为此在市场经济氛围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企业运营主体应正确地探索资本的内涵,并在实际中有效的运营资本,全面提升国有企业所拥有资本的实际效能,提升国有资本在混合性经济实体中的效益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认真研究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观条件和客观要求,因为在国内的市场体系中,国有资本依旧是市场的主体,因此国有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自己,以市场要求为契机,做到进退结合、有序不乱、进而增值、退而保值,积极稳妥地解决国有结构过杂,数量过大;质量偏弱;占据方过多;层次散乱;占据力不强等问题。

要积极地对资本运营中的政府行为进行瘦身,把位置让于市场行为,要大幅度提高国有资本市场深入能力,特别是要尽快把进入国际市场能力从萌芽状态之中解放出来,用改革手段解决国有资本所要面临的诸多问题。有针对性加大国有资本市场运作力度的明确思路是:国有资本要通过质量运营,加快现有国有资本重组与调整,保证对关系到国计民生行业应有占据,做到国有资本与其他方面资本同台唱戏,台前台后有序变化。

一、资本运营过程中政府作为 如果拿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做比较,很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前者法制环境处在不断健全的阶段,依法行政办事是市场经济始终如一的倡导思想,市场调控作用处于明显的上升态势;后者则是潜意识的人治为主的做法,政府的行政行为干预性极强。通过对比,需要从中得出这样的认识趋向:政府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导者,工作的方位、力度和宽度是值得研究与实际体现,该弱化的,则当仁不让地弱化;需强则强。

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身处其中,依法掌握国有资本的权益,就必须与国有企业建立起规范的所有权关系。不要把政府的所有者监控权与管理地位行政权混为一体,从管理角色出发是要把握三个方面的要点:1建立和规范资本市场,用政府有形的手去牵制市场无形的手;2不断研究和探索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上出新招、下新策;3要用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去制衡市场可能涌现的违规违法的无效性,纯净资本市场。

上面所谈的是宏观方面。如果从所有权者的角度出发,政府就要确实要把住利益要求,确立与占用国有资本企业的给予与索取的关系,即依法授权企业拥有法定的国有资本,也许依法享有权益的取得。

为此需要注意三个方面问题:1支持建立国有资本流动机制,通过有效地市场运作,扩充和确保国有资本的市场地位;2要善于与其他方面的资本合作,共舞资本市场,用画龙点睛的做法吸引方方面面的资本;3要使国有资本有滚动的基础,必须要确保权益的有效回收。现在的问题是要彻底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与企业的父子关系,确立政府与企业之间权益关系,因投入而产生的资本权益关系,改变企业对政府过度地依赖,政府过分地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的事实局面。

目前《国有资产法》尚未出台,尚未确立政府管理经济的不为和可为的法律模式,从正确的角度看,政府管理经济应该杜绝微观行为,弘扬宏观精神。现阶段,如要依市场要求很好地运营国有资本,需要讨论和落实政府的定位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该不该兼有资产所有者的角色,一身兼有两个职位,是不是可以内外兼修?以笔者之见,各级国有资产监管委员应归属各级人大管理系列;企业与政府应定格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政府对于企业管理的依据来自于既定的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有这样地认识,政府就不应该与国有企业存在有母子的关系,国有企业就完全具备市场地位,国有企业对于政府管理而言就是履行应尽社会责任;履行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权益责任,从总体上说,两个方面责任缺一不可。如果上述的设想可以变为现实,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的作为问题就是在制定政策、规划产业、调控市场和行政管理等几个方面尽其责,以上各方面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政府在支持和扶持社会各种经济载体发展应依法做好的工作,当然也包括国有资本。

政府引导经济,最看重的有效益的资本,。

2.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

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

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

3.国企作为资本运营的主体存在哪些问题

国企作为资本运营的主体存在的问题:1、有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 资本经营牵涉到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和政府部门等多个方面,但目前的政策不配套,不能形成整体的合力。

首先,有关并购的法律针对性不强,原则性规定多,具体规定少,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如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的批准部门及程序,对国有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中的资产处理都存在此类问题。此外,税收安排、人员安置问题的规定也不明确,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无具体实施细则。

其次,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交纳所得税,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资本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再次,土地的使用权是否作为企业资产同时参与资本经营,目前存在不同看法,有关法规政策亦属空白。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转型后其资本市场的建设并不完善,加上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起步较晚,运行机制不规范,导致企业的资本市场发育步伐缓慢。具体表现在产权交易市场缺乏有力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的规划,再加上政府的外部的强大推动作用,使产权交易缺乏规范性,政府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了全产行为的不规范性等。

行政化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首要制度缺陷,由于政府的严重介入,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化发展。另外国有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机。

国企作为资本运营的主体存在的问题:1、有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 资本经营牵涉到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和政府部门等多个方面,但目前的政策不配套,不能形成整体的合力。首先,有关并购的法律针对性不强,原则性规定多,具体规定少,因此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如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的批准部门及程序,对国有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中的资产处理都存在此类问题。

此外,税收安排、人员安置问题的规定也不明确,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无具体实施细则。其次,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交纳所得税,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资本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

再次,土地的使用权是否作为企业资产同时参与资本经营,目前存在不同看法,有关法规政策亦属空白。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转型后其资本市场的建设并不完善,加上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起步较晚,运行机制不规范,导致企业的资本市场发育步伐缓慢。

具体表现在产权交易市场缺乏有力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的规划,再加上政府的外部的强大推动作用,使产权交易缺乏规范性,政府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了全产行为的不规范性等。行政化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首要制度缺陷,由于政府的严重介入,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化发展。

另外国有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性。证券市场的产权关系不明确,没有主体的市场主体,缺乏正常的市场竞争价格,不能参与市场的 有效竞争,这都是我国证券市场资源流失和资源组合不健全的表现,为我国的国有资产不良运营埋下了根深蒂固的根源。

此外,我国的国有企业证券市场结构普遍比较单一,缺乏重要的证券制度。例如,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股票和证券等现货市场,期货或是其他金融产品比较缺乏。

最后,对比其他企业的证券市场,国有企业的证券交易严重缺乏价格市场基础,在证券市场上价格没有竞争优势,不具备完善的市场机制,资本运营市场的起落不能正确的表达供求关系,价格失真,不能担当起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普遍不健全。

社会统筹层次低,管理和服务的程度不高。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除了养老和失业保险,其他保险失业均在试点阶段,没有全面统筹计划,覆盖面积狭隘,待遇水平严重存在偏差,企业负担比较大。

2、资本市场不完善 (1)资本市场的结构缺陷主要表现为:资本市场内部结构不合理,债券比例过高,股票比例过低,融资总量中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比例不足10%,而在直接融资中股票仅占5%,债券占95%;在金融机构的资产中证券比例过低,1996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6万亿元,股票债券余额仅为6000多亿元,两者之比为10∶1,而发达国家为1∶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在2∶1左右;此外,股权结构也存在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过少的缺陷,造成了资本经营的困难。 (2)资本市场功能的缺陷主要表现:资本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对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价作用都没有得到发挥。

(3)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中也存在投机过度、信息披露缺乏及时性和真实性等问题。 2.7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 产权市场与证券市场互为补充,是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利用产权市场可以把优势企业的壮大和劣势企业的调整结合起来,实现资产的优化组合,使国有资本的潜能得到发挥,实现其增值和保值功能,而目前除上市公司的产权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非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整体拍卖、出售、购并、产权和股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和交易,由于没有形成统一高效功能齐全的产权交易市场而难以进行。 定位政府职能 关于政府在资本经营的过程中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我们应该这样来定位政府的职能:政府必须具备宏观经济管理 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创造良好的经济。

4.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

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

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6.资本运作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在别处看到的,复制给你,不知道你会采纳不, 楼主您好;你说的连锁销售后来改名为资本运作,又叫1040工程,现在又分为异地资本运作和网络资本运作。

客观地说,讨论资本运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件多余的事情或则说是一件愚蠢的事情。 首先资本运作属于经济范畴,仅仅是一种营销模式,市场营销需要遵守的是市场规律,如果为了资本运作还要制定一部专业法律的话,社会将停滞不前,因为人们几乎没有发挥创造能力的空间 其次,资本运作是直销萌芽时期的产物,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目前创造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律通常对事物发展会有一个稳定地约束,如果给资本运作制定一部法律无疑就像是给还未发育成熟的小孩套上枷锁一样使其无法成长,扼杀其潜在的巨大价值。

另外,资本运作属于直销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又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基于这种前提,如果传销没有造成社会混乱和大规模人的利益伤害,国家是绝对不会把其列为违法行列的。

资本运作培养的直销商应该具备的素质,如果依赖于法律的规范和认可的话,将永远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同时资本运作运作属于新生事物,即使有法律认可或则规范的必要,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

因此讨论资本运作是否合法本身就是一种小题大做,卖菜的人规定菜的价格不需要遵守法律,标准是市场规律,所以法律是宏观的公共的管理,是基本原则。 中国的法律规定:凡是不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相冲突,他就不违法。

从中国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来说,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就是合法的。 法不禁止,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有我们活动和发展的空间,我们的资本运作于中国宪法及民法通则等各项法律都没有相抵触的地方。

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昨天完成的事,不受今天成立的新法律的制裁。 法不责众,大家都犯罪,那就不叫犯罪。

但是由于传销的前车之鉴,我们在了解和直销有关系的事物时,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也是有必要的,只有在了解资本运作的时候不要一味的盯着法律看。法律最终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创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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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宪法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具有自主经营权和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

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民主管理,1982年宪法第16条的规定是: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本条的规定是由1993年修改而来的。这个修改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并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国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在于,国营企业不仅由国家所有,而且由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的问题。国有企业强调的国家对企业具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可以与所有权分开。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国际惯例中,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企业即为国有企业;而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的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的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当然法律对国家参股的企业也有所规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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