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事件要用法律决战 骗女孩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吗?其他
娱乐圈的瓜常有,但是吴亦凡被爆料睡未成年人这颗瓜,还是很不寻常。
7月18日,最近一段时间一直在爆料吴亦凡的都美竹,接受采访时进一步透露,吴亦凡以各种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关系,包括自己在内的受害者远超8人,其中包括2名未成年女生;她已经分批退回50万元的所谓“封口费”,并做好了走法律程序的准备。
事情发展到这里,已经明显具备了公共性,主流舆论和相关官方机构,都无法再回避了。一句话:吴亦凡的这颗瓜,熟透了。
在都美竹的系列爆料中,有些针对的是个人情感、纠纷、道德等层面,这些属于私域;但是有些指控,比如“灌酒后趁对方不清醒发生性关系”已经指向性质十分严重的违法犯罪,且爆料还称涉及多人甚至未成年人。这就让该事件脱离口水,有了鲜明的公共意义。
一个开放包容的舆论场,容得下各种爆料和诉求,但是决不能揉进明明涉及法律问题和公共利益,却又不明不白的硌人沙子。
换句话说,如果这些涉及违法犯罪的爆料是真的,这就可能是一个刑事案件,而不仅仅是一个娱乐事件。如果这些爆料全是捏造和诬陷,那么同样构成对吴亦凡的严重侵权,也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所以,无论结果是哪一种,这一事件都是严肃的,需要彻查澄清的,法律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是需要维护的。
耐人寻味的是,随着爆料内容的深入,一夜之间,多个知名品牌终止与吴亦凡合作,相关宣传内容也被删除。这样的操作之于吴亦凡,明显已经开始跳出名誉性的影响,触及到经济利益了。
我们都知道,代言合同是再普通不过的商业契约,最讲究权利和义务,这些品牌不应该、也不能够随随便便解约,解约需要“师出有名”。他们恐怕已经认为吴亦凡的形象,不再符合他们对代言人的要求,并且有了充分的理由。
目前,爆料人都美竹已经对媒体表示要走法律程序。而在7月8日,吴亦凡工作室也曾发文称,对方是无底线博取关注的炒作,对所有耸人听闻的表述及极具恶意的中伤表示强烈谴责;已委托律师进行取证提告,并将立即诉讼、报案。
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了走法律渠道的共识,我们也期待这一事件早日进入法律程序。
正如 @吴亦凡工作室回应中的一句话,“法制社会绝不允许藐视法律的恶意造谣行为欺骗大众,清朗健康和谐的网络生态不容肆意破坏。”同一个常识,可以有多方表述,说法也可以有很多版本,但是真相只有一个。
另外,除了明显涉及的法律问题,这一事件还有一个绕不开的公共话题:什么样的人才配成为偶像?偶像和粉丝之间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否要基于诚信、反对欺骗?这同样值得探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娱乐圈也不是法外之地,明星偶像面对法治当然也没有规避的空间。
事已至此,必须认识到:我们不是在围观明星,也不是在围观八卦,而是在围观法治和正义,“决战吧”。
骗女孩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罪吗
属于强奸罪,已经是违背对方的意志使用了胁迫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如果骗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已经违背了对方的意志,用了胁迫的手段的话,就属于强奸罪,强奸罪有不同的程度等级,如果适合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话,处罚是非常严重的。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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