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确权之诉的法律法规(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其他
1.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对于物权的变动,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中均有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依据,那么机动车车辆登记性质如何呢?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国家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即就是,机动车登记不具备物权变动的实际意义,仅以此为依据不能确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那么,机动车所有权确权应当以哪些证据为准呢:一般情况下,应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有力证明。机动车登记可作为证据之一加以印证,而不能作为确权的主要依据。
关于机动车所有权确权问题中一个注意事项就是,关于报废汽车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根据该规定,报废汽车只能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果报废汽车拥有人将汽车出售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交易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即使交付,所有权亦不发生转移。如果将报废汽车出售给回收企业,则报废汽车所有权应当从交付之时转移。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为机动车车辆所有权法律认定上的相关规定,需要在实践中多加注意,以免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2.车辆保全的法律规定
如果在车辆在保全期限内,应当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就可以把车拿出来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扩展资料:
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关于交通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交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比较多,常用的有:
公路路政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路政管理规定》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等
道路运输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等
还有水路运输部分、港口行政部分、航道行政部分的法规……
4.执行异议人提起确权之诉法院该如何处理
某丝绢公司以该批蚕茧的所有权属于自己为由向某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组织异议人与执行当事人进行了执行听证,后驳回异议人申请。
某丝绢公司又向某市法院的上级法院重庆市一中院提请复议,与此同时,其还以某绢纺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一中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放置在某绢纺公司经营场地且被查封的蚕茧699件享有所有权。[审判] 在一中院审理中,某丝绢公司出示了以下证据:1、某丝绢公司与某绢纺公司签订的一份蚕茧收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证明某绢纺公司将其蚕茧收购权及经营场地租给某丝绢公司,蚕茧从收购时起,所有权就属于某丝绢公司所有。
2、某丝绢公司的付款依据和某绢纺公司的收条,证明某丝绢公司支付了收购蚕茧的资金,并向某绢纺公司支付了场地租金。审理中,某绢纺公司对某丝绢公司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认可放置在其处的699件蚕茧的所有权属于某丝绢公司所有,但同时表示其对法院执行无法阻止。
一中院复议裁定某丝绢公司的执行异议成立。鉴于此,某丝绢公司最后撤回了本案诉讼。
[评析] 关于这个问题,合议庭评议时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某丝绢公司既然已向某市法院执行庭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某市法院也已开展了执行听证活动,某市法院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妥当以及某丝绢公司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自然要进行审查和判断,某丝绢公司在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中向重庆一中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属于重复起诉,重庆一中院应驳回其起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某丝绢公司向某市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该法院也进行了执行听证活动,但由于现行法律对执行异议制度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存在很多弊病,远不能发挥其作为执行救济途径的保护和矫正作用。鉴于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执行异议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权属争议,故只要执行异议人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只是在法院审理期间,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待确权后再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执行异议制度本意在于保障执行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执行异议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其目的是排除法院在执行标的物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即附加在标的物上的负担。由于现行的执行异议程序也即执行救济程序是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的合一,故执行异议人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的启动,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救济。
本案中,某丝绢公司认为某市法院的执行措施错误,该法院查封的蚕茧归其所有,在某丝绢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某市法院执行庭可以迅速召集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听证,因各方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具备一定的对抗性,某市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听证了解各方的证据、观点,及时查明和把握事实,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迅速、公平的保护。目前很多法院已增设了执行异议的复议权,执行异议复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的一项创新,是为了保障异议人的再次救济权利而设置的。
执行异议人若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通过上述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笔者认为执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从执行救济制度赋予异议人的法律地位看,执行异议人的这种地位类同于我国民诉法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执行法,在现行制度设计上也没有引入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但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执行异议人救济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能低估,作为专门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一项制度,异议人必须通过该制度寻求执行救济,并且不能逾越这一程序。审判实践中,存在执行异议人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情况(如本案) ,也有执行异议过程中执行法官要求异议人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情况。
笔者认为若在执行异议程序已经启动的同时,允许执行异议人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虽然站在保护执行异议人利益角度上看,是给执行异议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救济渠道,但因执行异议人提起确认之诉和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和目的大体相同,故执行异议人提起的确认之诉存在一事再理、重复起诉之嫌,并且多种司法救济程序同时启动不但会加重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因处理上的重复或不一致,损害法院的形象。再次,若允许执行异议人另行提起确认之诉,还可能给执行异议人滥用诉权制造机会,因为在所有权确认之诉中,原告即执行异议人可能会避开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而仅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由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未参与诉讼,被执行人很可能在诉讼中与执行异议人就权属问题达成一致,损害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利益。
最后,对标的物所有权状况进行认定并采取执行措施,大多是法院的径行执行行为,若强调对执行异议人诉权的保护,而要求执行异议人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从某种角度上说,既不符合诉的要素,也加重了执行异议人的负担,延缓了执行的。
5.确权有何具体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文件政策依据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6.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7.确权房屋产权纠纷官司怎么打
1、确权的含义: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2、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打确权官司的步骤:
要有证据证明原产权人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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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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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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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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