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输管道的法律法规(那位知道长输管线的确切定义)其他
1.那位知道长输管线的确切定义
长输管道是用来运输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常温状态下呈现流体性质的各类化工产品的管道。
长距离输气管线系统通常由集输管网、燃气净化设备、输气干线、压气站、分输阀室、分配站(终点调压计量站)、管理维修站、通讯与遥控设备、阴极保护站(或其他电保护装置)、及管路附件等组成。
天然气长输管道大部分埋设于地下,受地形的限制少,占地少,运输量大,而且管道还可以缩短运输距离,确保密闭安全,输送受恶劣气候的影响小,能够长期连续稳定运行,油气损耗小,对环境污染较少,易于实现远程集中监控,便于管理。
扩展资料
严格进行管道选线在管道选线中,首先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同时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管道长期安全可靠运行,在线路选择中优化比选,消除不利因素。
选择合理走向,处理好与现有管线的关系,力求线路顺直,缩短线路长度,节省钢材和投资。尽量绕避施工难点、不良工程地质段和地震活动断裂带。
其次在符合线路总体走向的条件下,合理选择大中型河流穿跨越位置。还有线路走向尽量避开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注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当绕避不开时,应尽量减少通过长度,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输管线
2.破坏管道什么法律法规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span]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span],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
4.压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已颁布了哪些法规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 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 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
5.长输天然气管道属于市政工程吗
不属于的,长输管道GA1资质,公司中石化已入网,自有石油化工一级资质、压力管道GA1/GB1/GB2/GC1/GD1等多项资质,市政总承包一级资质、机电总承包一级资质,防腐保温一级资质、锅炉安装制造一级资质、化工设备拆除甲级资质,可以提供资质支持,化工厂、发电厂等拆除,可以合作
6.那位知道长输管线的确切定义
1.长输管线又称输气干线,一般有四种类型:(1)从邻近城市的天然气输气干线一级调压计量站至城市配气站的管线。
(2)从油气田集气站至城市配气站或从油气田压气站到城市配气站的管线。(3)坑口煤制气厂集气站至城市或工业基地修配站的管线。
(4)邻近城市的人工制气厂、焦化厂、石油化工厂、石油炼厂集气站或矿井气转输站至城市储配站的管线。2、构成。
长距离输气管线系统通常由集输管网、燃气净化设备、输气干线、压气站、分配站(终点调压计量站)、管理维修站、通讯与遥控设备、阴极保护站(或其他电保护装置)、及管路附件等组成。由气源点采集的燃气,经节流、分离去游离水、油和机械杂质等后,由集气管进入集气站。
从集气站出来的燃气进入处理厂进一步净化后进入起点站,在起点站中除尘、凋压,讲计量后送入输气干线,如果燃气的起点压力较低,则应设置压气站升压。长距高输气管线采用超高压力输气,输送的起点压力一般为1.0~2.5Mpa。
通常每隔一段距离设置中间压气站,以便保持长输管线恒定的输气压力。3、起点站管道系统。
起点站的主要任务是保持输气压力平稳,对燃气压力进行调节,计量燃气的流量,除去燃气中的液滴与机械杂质。4、分配站管道系统。
燃气分配站(门站),设置于长输管线的终端,又称终点调压计量站,是城镇、工业区分管网的气源站,其主要任务是转输长输管线送来的燃气。燃气在站内进一步除尘,并将压力调至城市高压环网或用户所需的压力,计量加臭后,送入城镇,工业区的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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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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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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