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假结婚”,意外身亡留下900万房贷其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假结婚买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涉案人物关系: 1、黄某(事主) 2、陈某(事主朋友) 3、耿某(事主原配妻子) 4、王某(朋友原配妻子)
没有买房资格的他 打起了好兄弟老婆的主意
2016年10月,黄某看准上海房价上升空间巨大,于是想在上海买一套房子。首付的钱已经准备好,但是无奈却没有购房资格。
在一次跟朋友陈某聊天的时候,说起了这个事情,黄某得知,陈某的妻子王某已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拥有购房资格。于是,黄某便把主意打到了朋友老婆身上。
想起在网上看到过的新闻,黄某顿时萌生了假离婚再假结婚买房的念头。
一个敢借,一个敢结!
在和陈某进行一番热烈讨论后,讲义气的陈某竟然同意了黄某的请求。就这样,黄某、陈某分别与自己的原配妻子离婚。次日,黄某便和陈某原配妻子王某登记结婚,成为了法律上的夫妻。
四位当事人一顿操作猛如虎,黄某最终如愿以偿,通过贷款购得了房产,随后也与朋友陈某一起与各自原配复婚。
天有不测风云,黄某不幸于2019难12月15日去世,原本按时缴纳的房贷,以后便无人偿还。
无奈之下,银行只能向法院提出金融诉讼,并将之前与黄某假结婚的王某,告上法庭。
作为遗产继承人也是被告之一的耿某,她表示认可王某所述,并且同意拍卖房屋清偿债务。黄某的其他遗产继承人亦书面表示同意用黄某的遗产偿还债务,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判决: 假结婚也需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法院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知和判决:
问:假结婚要承担婚内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需要!
虽说夫妻是假,但结婚是真,共同债务必须承担! 房屋贷款发生于黄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问: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 答:不能!
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约定,未经债权人也就是银行的同意,哪怕公证了,也不能对抗债权人。虽然黄某与王某约定,债务由黄某来承担偿还,但这个约定没有得到银行的确认,银行还是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王某主张权利。
问:债权人同意将房屋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 答:不是!
债权人同意将抵押物的抵押人变更为黄某一人,不代表债权人放弃对王某的债权。 抵押担保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一般同意出具变更房屋抵押人的文件,仅仅是为了配合变更房屋权利人登记。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是神圣的,任何钻法律空子的事情都干不得!法律尊重每个人的婚姻选择,但虚构身份关系,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弄假成真、人财两空、信用受损等不可控的种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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