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诚意金能否双倍赔偿其他
编辑同志:
今年初,我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意向书。约定我购房一套,交纳10万元诚意金(公司出具发票上载明的收费项目为“认购诚意金”)。当我上月按照约定到公司签购房合同时,得知因房价上涨,公司已将该套住房高价卖给了他人。我要求公司双倍赔偿诚意金,但公司认为,诚意金不是定金,无需双倍返还。请问,房价上涨后开发商恶意违约,我的诚意金可否得到双倍返还?
律师回复:
尽管公司在收取你的诚意金后,恶意违反房屋购销意向书,但其无需双倍返还。一方面,诚意金不是定金。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双重性:一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二是对违约的一方具有惩罚性质。而“诚意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仅没有定金所需的明确的担保、惩罚性质,甚至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或订金,是买家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另一方面,你无权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并没有明确约定“诚意金”为定金,也就无法得到支持。当然,值得提醒的是,常有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诚意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应有的惩罚。为此,作为购房者应区分它们并非同一“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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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时,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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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刊登房地产广告?
答: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二)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三)违章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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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承诺落空开发商将承担违约责任
自中小学“就近入学”的政策开始实施,许多家长为解决孩子的教育问题便早早的就加入了购买学区房的大军,而各大开发商、中介也看准了此商机,以此为噱头来吸引购房者。因此,近年来因购买学区房后而入学名额却落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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