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判定其他
女性由于生理上的弱势,反抗往往会比较困难,在受到侵犯时,只能加以顺从,而犯罪的人,就会狡辩称,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不能算强奸,那么强奸罪到底是怎么判定的呢?
相关案例
赵某见隔壁公寓住着一位女子孙某,每日独进独出,遂起强奸的歹意。某日,赵某以串门的名义接近孙某,进屋后原形毕露,拿出匕首威胁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孙某慌乱之中灵机一动,欺骗赵某说:“其实我早就对你有意思,想跟你交往,可以等相互了解后再发生关系”。赵某信以为真,于是停止强奸行为,与孙某聊天,孙某表面应付着,并提出晚上一起出去散心。赵某满心欢喜的答应,准备离去时,还是忍不住要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孙某担心再度言辞拒绝会有生命危险,便被迫与赵某发生了性行为。
罪行判定
认定强奸罪的标准有以下四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罪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赵某的上述行为虽然客观上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主观上已经放弃了强奸的故意,构成强奸罪中止。
赵某客观上虽然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但主观上没有强奸罪的故意,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中止,是指在实行强奸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强奸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强奸结果的发生,如实行犯主动放弃强奸、帮助犯及时制止了强奸后果的发生等,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犯罪嫌疑人中途主动停止了强奸妇女的行为,要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是可以免除处罚的,不过犯罪中止必须是避免了危害结果,要是犯罪嫌疑人已经侵犯了妇女再停止的,则不能构成中止,应该认定为强奸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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