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法律法规案例题(医院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其他

成都律师 2023-01-05 16:56

1.医院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最佳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写于每题题号左侧。

每题2分。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可报上一级政府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下列措施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D) A.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B.停工、停业、停课C.封闭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D.限制或不允许离开自家家门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职责(C) A.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C.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D.领导所辖区域传染病防治工作3.《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是 (D) A.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B.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C.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D.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4.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 (C)A.可以使用B.尽量不用C.不得使用D.在次要的科室可以使用 5.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B)A.立即抢救B.及时转诊C.继续观察D.提请上级医院派人会诊 6.下列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 (C)A.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B.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C.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D.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7.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A)A.罚款B.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C.民事赔偿D.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8.某县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胡某,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而且情节严重。该县卫生局应依法给予胡某的处理是 (C)A.罚款B.警告C.取消执业资格D.降职降薪 9.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手术或治疗项目是(C)A.产前检查、产前诊断B.产前检查、终止妊娠C.终止妊娠、结扎D.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10.医疗机构施行特殊治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 (D)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C.科室全体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11.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A)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市级卫生行政部门D.高级人民法院 12.对传染病人的控制,正确的是 (C)A.对乙、丙类传染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B.对艾滋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C.淋病、梅毒病人未治愈前不准去公共浴室、理发店等公共场所D.对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限制活动范围 13.在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中,国家实行的制度是 (B)A.预防保健制度B.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C.爱国卫生运动D.有计划的卫生防疫 14.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包括(C)A.麻醉药品B.精神药品C.进口药品D.医疗用毒性药 15.医疗事故是指 (C)A.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B.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C.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D.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16.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以下哪一部门接受医学检查 (A)A.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B.省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C.当地卫生所D.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施行日期是 (B)A.1999年10月1日B.1998年10月1日C.1997年12月29日D.1998年12月29日 18.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要求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除了(B)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诊疗医生C.诊疗科目D.收费标准 19.下列哪种人群不能注册执业护士(D)A.无完全民事能力者B.色盲C.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的D.以上都是 20.医师经执业注册后 (C)A.只准从事医疗业务B.只准从事预防业务C.可以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D.可以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1.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D)A.允许申请注册B.重新注册登记C.试用半年D.允许继续执业 2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 (D)A.1年B.2年C.3年D.5年 23.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24.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或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以下证明文件,除了 (D)A.疾病诊断书B.死产证明书C.死亡证明书D.医疗纠纷分析证言 2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C.甲类传染病的病种只能由WHO决定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

2.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护士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二、《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年8月28日;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扩展资料:

精准对接 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

当前,与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相比,护理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焦雅辉表示,国家卫健委将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改善人民群众感受同时发力,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护理服务需求。

一、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指引,继续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出台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行业管理”的原则,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老年照护,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扩大社会就业,推动护理产业快速发展。

四、加大护理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进护理事业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树立涌现出来的护理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护理事业和护理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护士条例》施行十周年 护士队伍发生了哪些变化?

3.法律案例分析,急

1.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那些? 项目名称解释以及依据并初步确定各项的赔偿金额。

如果姜女士提起诉讼,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7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一)解释: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二)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三)赔偿金额: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误工费(一)解释: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二)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

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三)赔偿金额: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护理费(一)解释: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赔偿金额: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

4.涉及到护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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