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其他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工作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为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分别编写《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二)》。
本办法目前仅适用于试点法院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同时确定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如委派调解的案件受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问答口径一》指出此类司法确认案件同样适用于合议制,各级法院不得以对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为前提拒绝或接受管辖。《问答口径二》指出司法调解案件尚不能适用协议约定管辖。
《问答口径一》规定现阶段,为确保特邀调解和司法确认的紧密衔接,当事人不能将调解名册以外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问答口径二》指出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是依照规范性文件成立,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部门等登记备案,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调解组织;关于委派调解,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同时针对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或者不具备可执行性的,对于该瑕疵解释澄清足以导致调解协议发生实质性变动,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于该瑕疵属于细微失误,法院可在当事人共同纠正瑕疵后,依法作出裁定,对于协议不具备可执行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对于诉讼程序而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即当事人仅在金钱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但同样符合条件的简单案件亦可适用),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虽然超出上述标准,但在十万元以下的,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适用前,应当告知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自行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一般不得超过七日,《问答口径一》指出若法院未征询当事人意见或当事人未明确作出表示,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不得超过十五日,两者可以合并计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审结,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裁判文书而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问答口径一》指出对于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理由;对于事实认定,主要记载法院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情况;对于裁判理由,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争点进行简要释法说理,明确适用的法条依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简化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但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庭审程序,如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等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而言,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而言,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第一审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者当事人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但应当开庭审理,同时若案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则不服民事裁定、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经独任法官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问答口径二》指出,当事人一审、二审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前者异议请求仅包括是否适用独任制,而不包括是否适用普通程序;后者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与“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
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在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但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问答口径二》指出《实施办法》中的电子诉讼规则适用于执行案件,在办理执行案件时,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可以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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