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法律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其他

杭州律师 2023-01-01 17:5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

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

2.码头仓储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我国港口机械设备管理现行的主要法规和制度有哪些

第一章 港口机械设备管理概论

第一节 港口机械设备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节 港口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港口机械设备管理

第一节 港口机械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二节 港口机械的分类和编号

第三节 港口机械技术状况的分类、评定与检查

第四节 港口机械技术经济指标及考评

第三章 港口机械的合理使用

第一节 合理使用设备的意义与原则

第二节 港口机械作业有关规定

第四章 港口机械设备故障分析与诊断技术

第一节 港口机械故障分析

第二节 设备故障诊断技术

第五章 港口机械的维护与修理

谢谢

4.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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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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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5.人员、车辆进出港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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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人员、车辆进出港区及在港区内活动的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和治安考核奖惩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进出本港区进行装卸运输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车辆(包括外来集卡车辆)。二、指导思想为加强本公司港区治安管理,维护港口治安秩序,保障港口设备、车辆及员工生命安全。三、治安管理原则依靠员工,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四、治安工作目标治安目标实现“五无一控制”即无偷渡、无火灾、无盗窃、无斗殴、无赌博;控制人员、车辆进入港区。五、治安工作意见(一)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技能保安是做好港区治安工作的重要岗位,保安管理技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港区的安全。加强港区治安教育,应包括对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反偷渡、反盗窃等技能教育,提高管理技能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二)全面进行治安管理教育,增强员工治安管理意识搞好港区治安,预防事故发生,必须进行港区治安管理教育,使每个员工认识到搞好港区治安的重要性,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反偷渡、反盗窃”等预防工作,使港区治安管理工作布防严密,管理到位。(三)加强管理,落实重点部位的防范措施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6.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规定解读

修订及出台的背景《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近几年石化行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危化品管理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国家对2002年颁布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区内仓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着更大的责任和挑战。

另一方面,随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罐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各地在近几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中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也取得了不少新的管理经验。因此,需要通过修订9号令,做好规章与新条例的衔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监管。

修订的原则这次修订涉及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调整内容较多,关系较为复杂。新9号令的修订,秉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充分体现行业特点。

新9号令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特点和安全管理的实际做法,做到上位法与行业特点的有机结合。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制度,增大了法律责任,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安全监管转变。

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规律,也是创新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的一个方向和着力点,对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意义尤为特殊。

适用范围和框架新9号令适用于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安全管理;采用分章表述方法,分为总则、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篇幅由原来的41条,扩充为6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建立了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根据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9号令从港口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系统地建立、规范了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同时,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做了衔接性规定。

(二)设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新9号令取消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这一许可,但为了便于港政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同时,配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附证》,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配套文件。(三)完善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工作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做好源头把关,为港政部门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新9号令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人员和工作范围做了限制性要求,并对评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新《条例》明确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新9号令根据新《条例》内容,并参照安监部门的现有工作要求,建立了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评估、备案等内容。

(五)设立开拆查验制度为规避监管,港口危险货物瞒报或者谎报现象时有发生,给港口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根据新《条例》,新9号令明确了涉嫌夹带或谎报等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同时,为避免重复开拆箱,规定了港口和海事之间的通报机制。(六)强化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为落实和强化港口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并充分吸收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9号令在企业经营资质、安全设施配置、作业申报、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作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完善应急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多种危害并存、社会危害大的特点,一旦救援不力,将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新9号令对港口企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制定、备案、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援训练演练、应急响应、事故报告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八)加大法律责任新9号令依据新《条例》,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

7.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封闭式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按照交通部规定的考核科目、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保障学员能满足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但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十七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八条 从事危。

8.世界各港口都有什么特殊规定

出口外贸已经成为了中国中小企业的一条重要生命线。

海关总署公布的资料表明,2006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达6450.3亿美元,其中,出口已达3423.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2.7%。在出口贸易额大幅提升的同时,我国的外贸伙伴的范围也在急速扩张,海运是现阶段重要的外贸运输方式,因此,出口外贸型企业当然应该仔细了解各个国家港口在进口方面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亚洲 日本:日本港务局对进口烟花规定:去往第二卸货港的烟花船舱,在第一卸货港不准开舱,即使其中有第一卸货港的货物也不例外 ;每票提单烟花的重量不得超过毛重80吨。 新加坡:新加坡港方规定装有危险品的船只不得停靠码头,必须在危险品锚地卸驳,然后由驳船运往港务局指定码头仓库交收货人,费用由船方支付。

因此,船方在承运去新加坡的危险品时,应要求发货人付危险品补贴。 菲律宾:麻袋包装的进口货物,必须先经熏蒸才得进口 ;危险品不能卸在码头仓库,必须由收货人直接派船或用车或到这直接提货。

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务局规定:对进口纸袋包装的炭粉、石墨粉、二氧化镁及其他染 料等,必须打托盘或适当装箱,否则不予卸货。另外,巴基斯坦不接受悬挂印度、南非、以色列、韩国和台湾旗帜的船舶靠港。

伊朗:伊朗税法第90款规定,在伊朗港口装货出口,不论其在何处支付运费,均按运 费的50%征收运费税。进口货免征运费税。

沙特阿拉伯 :沙特政府规定所有运往沙特的货物不准经亚丁转船。 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 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袋装货每包净重不得超过50公斤;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若收货人是银行,则应列明最后提单持有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收货人须在船舶到港后二个星期内提货,否则将予拍卖。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黎巴嫩 :黎巴嫩兽医卫生检疫法规定凡进口活动物、畜产品及其制品、所有易腐坏的罐 头和食品,均须随船携带有关生产国出具的正式卫生证书,无证书的商品禁止入港。

马尔代夫 :未经马尔代夫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未经马尔代夫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美洲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规定去该国东岸的货物,冬季交货最好在哈利法克斯和圣约翰斯, 因为这两个港口不受冰冻影响。

阿根廷 :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美国 :到美国和将在美国境内卸货的货物除遵循美国海关装船前24小时提交舱单的规则外,还需要满足:提单所示发货人或收货人或通知人必须为合约客人;货物包装方面,在提单的品名描述部分请注明该票货物是熏蒸放气或非木质包装。

若是熏蒸放气,提单的品称描述栏将显示:“THE CONTAINER HAS BEEN PROPERLY AERATED AT LEAST FOR 24 HOURS AFTER FUMIGATION,CARGO TRANSPORT UNIT UNDER FUMIGATION”;若是非木质包装,提单的品名描述栏将显示:“THIS SHIPMENT CONTAINS NO SOLID WOOD PACKING MATERIALS”。客户发送给我司的提单资料上,请注明是熏蒸放气或非木质包装,否则将默认该票货物为“非木质包装”,并以此申报。

货物通过美国海关时需要一些的特殊单证:提单上发货人一栏必须显示发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或美国海关根据“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ACS)”所规定的识别号码。如果由于发货人资料不详细导致货物不能装船,或在目的港不能卸货、清关等一切后果及由此引起的罚金将由发货人自行承担 ;收货人(CONSIGNEE)必须为该票货物的直接收货人,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必须显示详细名称,地址(具体为:号码、街道、城市邮编、洲名,不允许仅有邮箱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或ACS识别号码;非具名提单(收货人一栏显示为“TO ORDER”的提单)的发货人请务必在相应的截止提单时间之前提供实际收货人的详细资料。

否则将默认通知人为直接收货人。如果由于收货人资料不详细导致货物不能装船,或在目的港不能卸货、清关等一切后果及由此引起的罚金将由发货人自行承担。

发货人必须提供详细准确的毛重、体积、件数、品名及正确的柜号、柜型和封签号。件数应体现最小的外包装单位,如“CARTON、PACKAGES、WOODEN CASE”,不允许以PALLET作为最小包装单位。

品名应尽量详细,能描述出货物的性质、形状等。提单不接受概括的品名描述,如“FAK、GENERAL CARGO、CHEMICALS、FOODSTUFF、POLYRESIN、ACCESSORIES”等。

若该票货物无船承运人有签发相应的货代提单,则货代提单的品名描述栏须体现详细的品名。 非洲 坦桑尼亚 :坦桑尼亚港务局规定凡运往达累斯萨拉姆港交给坦桑尼亚或转运到赞比亚、扎伊尔、卢旺达和布隆迪等国的货物,需在包装上显著位置刷上不同颜色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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