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执行管辖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其他

侯律师 2023-01-01 14:57
与诉讼管辖一样,执行管辖的重要性我们亦应当予以重视,现目前国内的大环境仍为人情社会,合理利用执行管辖,有时可有效规避地方保护。

那么法律对于执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条以及第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我们认为,执行管辖连接点主要有三个,即一审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如按照住所地执行管辖,那么申请执行人选择执行法院的范围势必会大大增加,但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该如何理解呢?通过检索实证案例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执复12号案中评价“根据目前的通行理解,部分财产所在地或者部分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可以取得执行案件全案管辖权。且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作出限缩性解释,既未限制以保证人的住所地因素行使执行管辖权,也未将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限定为主要财产所在地……”换言之,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的所在地均可以执行管辖,且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取得的是执行案件的全案管辖权,并非仅指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仅针对主要财产的执行措施。

另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我们可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三条之规定: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在此,我们借最高法的一个案例予以说明:诉讼管辖不适用执行管辖,执行管辖连接点恒定,可选择连接点,但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明示或默示改变执行管辖。

案情介绍:A公司为解除财产查封,向淮安中院指定账户汇入保证金3607496元,执行局向该院财务室发出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A公司在该院保全标的款3575270元。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工程款26452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损失费用等。张某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A公司提出异议,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南京市,被执行人在淮安无任何财产,本案应当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即南京中院管辖。淮安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张某与A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案仲裁审理期间,A公司已将相应的保证金缴纳至该院执行账户,故在张某向该院申请执行时,该院作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依法拥有执行管辖权。异议人A公司以其住所地和财产均不在淮安为由主张移送管辖无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遂裁定驳回A公司异议请求。后A公司提起复议,江苏高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应当为淮安市,裁定驳回A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执异140号执行裁定。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三条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诉一案,你院《关于深圳中院执行中华乐业有限公司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情况报表》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核查,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前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以此认定深圳市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受理了当事人一方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深圳中院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上市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予以立案执行不当。请你院监督深圳中院依法撤销案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鉴于深圳中院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已采取冻结措施,为防止已冻结财产被转移,请你院监督深圳中院做好已控被执行人财产与新的执行法院的衔接工作,避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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