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职位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其他

浙江律师 2022-12-30 16:50

1.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2.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3.14)整体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整体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2.28)整体适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条适用我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条适用我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条适用我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适用我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条适用我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条适用我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条适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200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17,城市区域噪声标准 (GB 3096-93)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93)

2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2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

2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9.1)

2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2.1)

2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8.1)

2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0.1)

26,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1992.10.1)

2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2.8.7)

28,职业病目录(2002.4.22)

2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3.12)

30,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29)

3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1)

32,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26)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8.3.9)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987.1.1)

3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2001.10.27)

3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

40,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9.5.1)

4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4.9)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3.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94年10月27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际《170公约》。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170公约》,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于1996年颁布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从1997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宗旨是安全使用化学品,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与健康。 1997年国务院第216号令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此《条例》又进行了修订。

2001年国家经贸委[ 2001年第30号]公告《发布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987年2月l7日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第355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第352号令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10月国家经贸委第35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6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国家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规范管理上从1986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标准、规则: 1990年颁布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第六号令); 1995年颁布了《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劳发[ 1995156号); 1986年颁布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1986); 1987年颁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BJ 16-1987)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建筑设计提出规定。 该标准几年来不断修订,目前执行2001年版(自2001年5月1日执行); 1988年颁布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1988); 1990年颁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 1992年颁布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1992); 1993年颁布了《剧毒物品品名表》( GA 58-1993); 1995年颁布了《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GB 15603-1995); 1996年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999年颁布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 2000年颁布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6483-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0),12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 2002年颁布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2002年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路剧毒物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1日)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4月8日) 2005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l2月16日) 2005年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5年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颁布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4.危化标准化中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1.目的为获取、识别、评价、应用、定期更新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并及时传达给公司员工和相关方,以达到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3.职责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危化品管理、事故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消防管理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3.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艺、设备、电气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3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公司经营管理中适用与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4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6 工会组织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工会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7 财务、审计管理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与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及审核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及时传递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程序4.1获取途径4.1.1由安全处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行政部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办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4.2登记与识别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4.2.3安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4.3.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4.3.2安全处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处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4.4.2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安全处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安全办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4.5.1 安全处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部门、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4.5.2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4.6.1安全处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生产总监批准后进行修订。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5. 附则5.1 本制度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如与国家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相抵触,按国家安全标准化的相关规定执行。5.2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下面是我通过一周的学习对条例进行的总结,供你参考(本人原创,转载需注明来自yuyking):

一、新增10项制度或内容:

1、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制度(使用、运输和数量等);

2、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3、危化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4、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5、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7、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8、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9、重点环境管理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10、对铺设管道的管理内容

二、9项重大调整:

1、危险化学品的重新定义(基于GHS);

2、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层级(下放到县级安监部门);

3、增加了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的管理;

4、完善了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5、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登记(生产和进口企业);

6、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7、安评年次的调整:将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评价统一调整为每3年1次;

8、调整和完善了生产许可制度(两个证:安全生产许可和工业许可);

9、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

三、取消3项制度

1、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

2、取消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环节的管理条款;

3、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制度。

四、其他亮点

1、新条例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充实;

2,对农药的安全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同样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将由农业部门确认;

3,大量充实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事项;

如果觉得有帮助的话就给点分吧。

6.相关危险化学品有新出的法律 都有什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

7.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要求的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理。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 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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