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犬类的法律法规(养狗的法律规定)其他

辽宁律师 2022-12-28 00:00

1.养狗的法律规定

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 《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养宠物狗的法律法规,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在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不仅如此,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小孩被咬,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是不能免责的。

3.中国有哪些和养犬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4.中国关于宠物狗的法律具体是什么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饲养、买卖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养犬人自律、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实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外环线以内尚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养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 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的特定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条件。 第九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 (二)有远离居民区的饲养场地,有专人负责驯养管理,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饲养、管理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养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其中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动物表演、重要仓储单位养犬,以及境外来津人员养犬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开具的凭据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已取得犬类免疫证的除外),并凭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养犬登记证。 第十二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当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并凭注射证明、本年度犬类免疫证办理养犬注册。

第十三条 所养犬死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所养犬死亡、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养犬买卖、赠与他人或者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当自受让、受赠或者迁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禁止重点管理区所养犬到一般管理区登记。 一般管理区所养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第一年度每只缴纳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缴纳五百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般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应当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的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独居的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度的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工作以及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七条 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禁止举办犬类的展览展销活动。 禁止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出售犬类必须出具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范围,禁止携犬进入。 第十九条 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笼、犬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进入电。

5.养犬管理条例

不同地区的养犬条例各有不同。

2018年10月17日,湖南长沙宣布出台《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规定,长沙养犬施行分区域管理制度,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严格管理区每户限养1只普通犬。

10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政府发布《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在文山市区养犬的,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引。7时至22时禁止遛狗。

扩展资料:

2018年11月15日,浙江杭州也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并为此推出文明养犬检查点。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犬类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有遛犬不牵绳行为,可暂扣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整治期间,该起罚点调整为4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据杭州城管委介绍,《规定》中明确提到,杭州市允许携带小型犬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此次整治期间,违规携犬出户的将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多地出台“最严”犬类管理条例

6.养狗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养狗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家犬管理条例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

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

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

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

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拓展资料 《家犬管理条例》是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制定。

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80年11月18日发布,自1980年11月18日起施行。

7.养狗有什么法律

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如 《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从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

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8.当养犬时养犬人应该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养狗造成危机有以下几方面: 1、养狗不养狗都是自由选择,养狗人当然不能侵犯别人不养狗的一项自由。

既不养狗的人可能存在对狗的一些厌恶的情感,养狗的人至少不能将你履行养狗权的行为达到侵犯他人不养狗的权利的程度。 2、养狗权在实际生活中涉及最为广泛的就是对相邻权的一些侵犯。

特别是对生活去安静环境的打扰等等,这实际上还是属于我上面讲的问题。但是由于它是最严重的,也是最惹人关注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又最缺乏有效规制,所以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

3、养狗权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直接的表现在其对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现在侵犯上。由于狗和人一样具有广泛流动性,并且养狗人也大多有溜狗的习惯,所以狗也在大范围内流动,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范围的广泛性。

这种状况下,他就可能对更大范围内的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给狂犬病的扩散造成极大可能性。也可能由于没有为狗设置的公共厕所等原因它们的粪便也直接的造成了环境的相对破坏,特别是造成市化的破坏。

当养犬时养犬人应该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

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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