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国家关于内部审计的法规和准则主要有哪些)其他
1.国家关于内部审计的法规和准则主要有哪些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三)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2.中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国法函〔2003〕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3.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 11.国家审计准则等。
4.中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国法函〔2003〕4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 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 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
7.我国审计法规有哪些分类
我国审计法规主要有:1.审计法;2.审计法实施条例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11.国家审计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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