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法律法规销售返利(销售中返点返利怎么入账才合理合法)其他

侯律师 2022-12-27 15:21

1.销售中返点返利怎么入账才合理合法

销售返点、返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促销行为,企业为了激发下游经销商或客户的采购积极性,在经销商或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销售商或客户。返点返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现金返利、实物返利、价格折扣、未来的购买额度等。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分为两种:价格折扣以及实物折扣。

对于价格折扣的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也较小。如上所述,对于折扣的开具发票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折扣返还,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折扣返还,则可由卖方按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销售返点返利主要是后一种情况,需要卖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反映折扣。这个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企业经常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混淆。服务费和销售返利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常见为下游经销商向供应厂商提供一定劳务获得的收入,例如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下游经销商应将服务费作为销售收入入账,开具服务费发票,缴纳营业税。供应厂商应当将支出的服务费作为费用入账。如果企业将返点返利(折扣)与服务费用混淆,造成记账科目不对,或者发票开具错误,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账外暗中”而产生商业贿赂的风险,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类似行为被工商部门作为商业贿赂查处的案例。

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在现实情况中可能更为常见,例如客户如果一年累计购买了十台设备免费送一台,或者买够一定金额的设备免费送耗材备件等等。由于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处理不熟悉,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存在的风险更大。很多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操作,例如赠送的实物不开发票,仅凭出库单流转;还有赠送的实物不作为销售入账等等。如作者在本系列的另外一篇文章中所述,任何没有准确入账的实物都有可能被认为“帐外暗中”,构成商业贿赂。因此,很多企业的不规范操作都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实物折扣形式的返点返利应当如何规范操作呢?要点在于利用折扣的安全港,将实物折扣处理为价格折扣,具体而言:

-对于免费赠送的实物,提供方应当作为销售入账,并同时计入销售折扣;接收方亦应将免费赠送的实物如实计入相应的科目例如存货、固定资产等;

-对于上述销售和销售折扣,应当如实反映在发票中;

-相关的合同应当准确描述相关的实物返点返利的安排。

2.返利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返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厂家或供货商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正常商业操作模式。

一般是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所以称为返点或返利。 返利是很多生产企业采取的促销方式,虽然在促销政策上无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处理好相关的关系以及业务,友情提醒一下,处理的好与坏,合法与违法有时候真的就在一线间。

就看收到返利时的形式是怎么样的了,以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为例,如果给予的方式要求开增值税票的,则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这是虚假业务,没有发生真正的销售业务,违法!一般而言,返利能否兑现主要与经销商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有关。行业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有: 1.扰乱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2.跨区域销售; 3.违约销售竞争品牌产品; 4.销售假冒企业品牌产品; 5.假冒企业名义进行违规经营;。

3.关于返利收入,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销返利的返还收入的进项处理:

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冲减进项税额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

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返还收入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积分返利筹划相关法规有哪些

因而被国税局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例细则和所得 税条例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和作为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 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每年约。

由于该店铺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 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30万元);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多纳所得税。其次,原 积分返利规则没有明确顾客积分换购商品时的发票开具方法。

税务官员又根据国税发[1993]年 154号和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的规定,“折扣与销售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 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该店铺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从说明“折扣与销售在同一张发票上注 明”,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该店铺不仅每年多纳增值税30 万元,还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增所得额200万元。

5.平销行为销售方收取厂家的返利收入新规定是如何呢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6.收到厂家返利怎么冲减进项税,怎么做会计分录

(1)销返利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并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销售返利采用返给所销售的商品方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的会计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有关存货科目,同时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还应视作销售处理,要计缴增值税;收到销售返利方,视作调整原进存货成本,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开具了普通发票,则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返利采用冲减往来方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收到销售返利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项税额转出)

扩展资料:

销售返利处理

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7.有奖销售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2、《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过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

8.代销手续费与平销返利纳税有哪些区别

委托代销商品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按照增值税法规规定,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增值税法规将委托代销货物和受托代销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 营业税对代销商品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税。 这是由于代销本身的内含所确定的。

所谓代销商品,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

掌握代销货物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货物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仍应征收营业税。

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销售货物的差价;二是另收取的手续费。

对此两部分收入,仍应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补收费,它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综合上述,代销货物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2)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 (3)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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