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晚婚低保(关于低保的法律法规)其他

乌鲁木齐律师 2022-12-25 13:24

1.关于低保的法律法规

低保是国家财政划拨的给予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应该专款专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违反政策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或者联名到其监督机关。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2.法定晚婚晚育的补助是多少

法定晚婚晚育的补助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补助标准。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具体的假期奖励办法和其它福利待遇则由各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职工晚婚晚育的,享有延长婚假和产假待遇,有的省市还给予男方陪护假,假期视作出勤,按规定发给工资和津贴;对于城镇居民晚育的,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由社区进行奖励。

晚婚晚育的优待措施,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一般都是奖励婚假晚育的,晚育一般是奖励产假和陪护假,婚假和产假、陪护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奖励天数各省市规定不一,建议咨询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晚婚的法律规定

晚婚的规定详细如下: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2、初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3、注意事项:(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如果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达到晚婚年龄,也不属于晚婚。(2)初婚年龄不能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来计算。(3)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晚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提倡结婚年龄,在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各往后推3年。4、晚婚奖励:(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五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2)所享受的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4.关于农村低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5.请问下国家规定的晚婚法规中是否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98年2月20日发布)规定.

6.法律规定低保金应该怎样发放,什么时间发放

您好!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该法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因此,城市低保户的低保金,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银行为其开设的专门账户,直接发放到低保户。

谢谢阅读。

7.晚婚晚育的具体细则是怎么样的

《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8.中央低保政策有哪些规定

一、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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