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场所法律法规(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其他

沈阳律师 2022-12-25 06:12

1.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人民警察法》

⒈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⒉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什么时候执行的

第一条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 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 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第五条 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3.公共场所安全的法律监管的有关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看守所从事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是做什么

1、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工作。掌握监管场所复对监所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党和国家有关公//安监管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实施;

2、管理、教育工作。对监管场所开展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教育工作制度;

3、安全防范工作。掌握监管场所安全工作情况,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

4、制度建设工作。根据制有关法规和上级公//安部门出台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负责相应的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制定;

5、生活卫生与经费管理工百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监管场所给养经费保障机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制定监所管理制度和对被监管度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6、监所建设与装备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装备维修、技术建设总体规划;

7、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工作。了解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民警基本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监管机构设置与监管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建立一套适应监管工作发展的工作机构,建设一支政治强、执法严、业务精的监管民/警队伍。

5.公安机关的权利和法定权利分别是哪些

公安机关权力可以分为:

1.治安行政管理权;

2.刑事司法权;

3.警械、武器使用权;

4.紧急状态处置权。

一、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与国家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由于公安机关权力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所以又称公安机关的权限。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反映国家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机关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其特殊性在于公安机关以暴力为后盾,能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措施,被实施公安权力的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6.有关看守所条例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

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

7.公安机关许可网吧应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网吧政策法规----

1. 申办网吧需要办理几个证照?

答:三个。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共安全信息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另外,还要有消防安全申核意见书。

2. 网吧的日常经营由哪个部门监管?

答:基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答: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法,只有公安人员在四种情况下可以检查公民身份证。公民在网吧上网不属于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即使公安人员随意检查上网公民的身份证也是不合法的。

5. 派出所可以到网吧进行执法检查吗?

答:不可以。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派出所到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6. 公安局可以到网吧进行执法检查吗?

答:不可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门对网吧只对网络信息安全、治安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8. 执法部门发现网吧有违规经营的现象可以立即勒令网吧停业吗?

答:不可以。停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立案、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书。

9.执法部门发现网吧在违规经营现象可以查扣网吧的电脑主机吗?

答:不可以。查扣电脑主机相当于让网吧停业,要经过法定的程序:立案、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书。

10. 执法部门可以没收有违规经营现象的网吧的电脑设备吗?

答:不可以。网吧有违规经营现象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但网吧的电脑设备是合法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不可以随意没收。

11. 黑网吧的电脑设备可以没收吗?

答:不可以。黑网吧无照经营,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收入,但黑网吧的电脑设备仍是业主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随意没收。

13. 网吧需要交纳“文化管理费”吗?

答:不交。

14. 网吧需要按月交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网吧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须按月交纳工商管理费。只需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间门交纳年检费用。

15. 网吧年检费用是多少?

答:人民币五十无整。

16. 网吧需要向工商部门交纳“会员费”吗?

答:不交。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会员费是协会成立后,由会员大会决定,自主交纳,自主管理,与工商部门无关。

17.执法部门可以随时到网吧检查吗?

答:不可以。根据行政行可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频繁检查实质是“执法扰民”,是不是合法的。

18. 网吧有违规经营现象受到处罚,文化部门可以直接收罚款吗?

答:不可以。罚款要直接交到银行,并出具国家正式收据。

20. 网吧按娱乐场所交税吗?

答:不。网吧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是娱乐场所。不能按娱乐场所的税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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