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法律法规知识(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其他
1.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
学校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或受犯罪分子伤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怎样解决?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
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方却没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
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7、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一起去违法犯罪呢?一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
二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三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
四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8、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
二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
四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9、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0、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报这种行为,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11、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2、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3、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未成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③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④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3.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12、施打、吸用麻醉药品。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13、赌博罪。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14、毁坏公共设施罪。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物,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15、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17、《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 19、《通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1)学生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②上、下车不要拥挤;③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④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⑥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
(2)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①靠右侧靠边行走;②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③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④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
18、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9、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4.中学生应遵守哪些法律知识
中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常识 一、导语 中学学生往往认为自己很难碰到法律问题,其实,校园并不是 远离法律的地方,学生们随时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只是当时没有意 识到罢了。
在校园里有这样一种现象,学生为了图便宜,有一些学生 去买二手自行车,有的学生甚至买了赃车。其实在法律上,这已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近年来发生校园和学生身 上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也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没有足够的 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 间的纠纷,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有的则是当学生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可见,目前中学生 缺乏法律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下面,浅谈一下中学生身边的法律:二、一个中学生应具备哪些法律常识?1 、不要犯法不要违法不要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做个守法的好 公民。2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至于怎么解 决,遇到具体问题时请询问资深人士,切忌私力救济。
3 、寻找法律救济的过程是打“证据战”的过程,注意寻找并保 护证据。4 、平时多看点法律书籍,电视上的法律节目,厚积薄发。
三、中学生交通安全常识1 、交通事故的预防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 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两点是大家 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 )在道路上行走,应走 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 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 志的地方。
(2 )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 次上车,不挤不抢。
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 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 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 、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1 )及时报案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时报 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千万不能与肇事者“私了”。
还应该及 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出面处理有关事宜。(2 )保护现场。
事 故现场的勘查结论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之一,若现场没有保护好会 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造成“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切记,发 生交通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 )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脱 一定要设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发动周围的人帮忙控制,若实在 无法控制也要记住肇事车辆的车辆牌号等特征。四 、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许多同学都喜欢上论坛“灌水”,享受畅所欲言的快乐。
大家 也许会注意到,论坛上有时会出现意见不合而相互攻击的情况。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人是否要为自己在虚拟的网络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论负 责呢?答案是肯定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捏造 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金,情节严重 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同学们以后在网上记得要慎言慎行了,当 然,必要时也别忘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 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 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 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 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哪些行 为?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 “ 严重不良行为 ” ,是指下列严 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 )纠集他人结伙打架 滋事,扰乱治安;(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 )多次拦截殴 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等;(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 )多次偷窃;(7 )参 与赌博,屡教不改;(8 )吸食、注射毒品;(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的行为。七、对违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行为的,如何处罚?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 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
5.中学生法制小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
6.中小学生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一部法律保护中国公民就保护中小学生。
2、由于未成年人是保护群体,所以许多法律中都有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刑诉》《民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等中,都有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照顾
3、具体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有:《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小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和上海还有具体的地方法规和条例。
7.青少年法律知识有哪些
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有一下几点: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法律还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既然国家都从法律上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们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若我们不甚损害了自己的身体,还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律不合。
当然,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 总之,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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