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有哪些法律法规(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其他

付律师 2022-12-22 23:59

1.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森林公安主要承担着五方面职责:一是立案侦查涉林(包括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

二是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三是根据林业部门授权,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

四是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全国森林公安统帅部和全国森林防火参谋部。

从各地看,全国有一半的省区森林公安机构与森林防火部门也是合署办公。即使机构分设的地方,比如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河南等省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同样承担着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打击野外非法用火等职责。

五是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2.森林公安执法依据有哪些

第一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1

第一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性质1

第二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7

第三节森林公安行政职权的内容13

第二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对象24

第一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界定24

第二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对象30

第三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管辖36

第三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依据39

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依据的渊源39

第二节森林法46

第三节野生动物保护法51

第四节森林防火条例56

第四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程序63

第一节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63

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的决定80

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的执行93

第四节涉案财物的行政处理98

第五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证据104

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104

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的分类111

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的证明制度125

第四节林业行政处罚证明的主体与客体131

第五节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138

第六章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145

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145

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50

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159

第四节林业行政处罚的合法要件164

第五节林业行政处罚的错误和违法166

第七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一)170

第一节法律法规授权案件的查处170

第二节行政机关委托案件的查处199

第八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二)213

第一节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案件的查处213

第二节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案件的查处237

第九章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三)255

第一节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案件的查处255

第二节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案件的查处261

第三节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案件的查处270

第四节违反种子法案件的查处275

第五节违反防沙治沙法案件的查处285

第十章林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区别290

3.求文档: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条款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4.森林公安部门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机关除了履行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 内的森林资源一般职责外,还依法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1)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权;(2)对违法买卖林木 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 书的行政处罚权;(3)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4)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 为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 毁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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