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簿的法律法规规章(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他

律百科 2022-12-21 20:07

1.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补领居民身份证须知

一、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应立即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报失并设法寻找,从报失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申请补领新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须具备的资料和手续:

(一)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二)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2张;

(四)交纳工本费20元;

(五)填写《申(补、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三、申请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人办理补领手续后2个月凭户口簿、收款收据、补领居民身份证回执,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领证。

在户政管理方面,新规定简化了身份证的办理程序。新规定实施后,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不需登报声明,可直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直接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失,同时申请补发手续。

2.哪部法律规定户籍

没有直接规定户籍的,只有下列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9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1月9日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

3.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 迁户口与离婚后拿不拿回东西没有任何关系,户口问题不应成为婚姻矛盾的延续,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先经派出所动员说服调解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迁转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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