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翔副校长斗殴为他人教唆,教唆犯如何定罪其他
【案情简介】
无缘无仇的情况下,蓝-翔副校长率众远赴河南与校长家属进行械斗,我想除了受校长指使外,实在很难有其他的合理解释。而目前蓝-翔校长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更是让此事扑朔迷离。
蓝-翔副校长率众斗殴
2014年9月5日,据称,河南省商丘市的天伦花园门口爆发了一场数十人参与的斗殴。全国人大代表、蓝-翔高级技工学校校长荣*祥的岳父孔*荣在冲突中双手受伤。据了解,打架的一方是蓝-翔技校副校长王某某,他带领着上百名蓝-翔技校的职工、学生及社会人员从山东济南赶到商丘,在天伦花园与荣*祥妻子孔*英的家人发生冲突。双方发生冲突后,十多名民警赶到现场也没能阻止打斗,后又增派警力才把事件平息下来。
9月17日,蓝-翔技校副校长曹*栋说,校长荣*祥已经出差数日,出差地点及归期均不了解。而荣*祥的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至于是不是王-姓副校长因为打架被抓了,曹*栋称“不清楚。”
【法律解读】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律聊网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宋*江律师提示,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如果蓝-翔校长荣*祥真的唆使他人犯罪的真正元凶,那么他也将难逃法网。而且在我看来,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将如此多的无辜的人拉来陪他一起趟这趟浑水,应该加重处罚,毕竟他才是共同犯罪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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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怎么刑罚
一、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怎么刑罚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按照其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具体处罚,一般是作为共犯处理,参照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进行量刑。《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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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否为共同犯罪
教唆犯是否为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教唆罪的规定。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教唆犯罪没有自己独立的、完整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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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盲哑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教唆盲哑人犯罪该如何处罚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引诱、教唆、操纵聋哑人违法犯罪。聋哑人文化素质偏低,大多处于文盲状态。他们当中有的仅能陈述自身及家庭情况,有的则由于愚昧无知,根本不能提供自身及家庭情况。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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