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应参照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采用的证据规则其他

法知 2022-12-17 03:43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对证据规则规定不明确,《行政诉讼法》中却作了一定的明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该规定,法院如认为被诉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就会否定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撤销处罚决定。或者说,如果行政处罚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就不会被法院撤销。法律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一个原则: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不能进行认定。这其实就是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它告诉行政机关,当收集的证据达到一个最低的程度,即“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待证事实就被法律视为真实,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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