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他

杜律师 2022-12-16 08:31

1.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2.我国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规

(一)、强化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 近些年来,我国从自身的发展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已逐步认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走上了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轨道,建立了与自己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承受能力能允许的环境保护战略、政策和制度体系。

如:把环境保护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把环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能源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污染认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环境政策;“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等一整套深化环境管理制度。这些政策制度在我国80年代的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在未来20年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应进一步完善这些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强化这些政策对于保扩和治理环境的导向作用。经济、能源与环增协调发展政策,是经济政策、能源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在相同目标下,将其综合优化的产物。

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能源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均应加强其宏观调控能力与作用,使经济、能源下环境协调发展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最付款效益。(二)、增加并保持一定比例的环保投资是实现经济、能源与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一个国家环保投资占同期GNP的比例问题,是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

比例大小与环境目标相关,是实现环境目标全部措施中最根本的一环,同时又是制约环境目标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发展中国家,环境欠帐严重,如果不及时提高环保投资的比例,不仅旧帐难清,新帐又欠,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适当的增加并保持一定比例的环保投痪,是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经济、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六五”时期我国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占同期GNP的0.5%,“七五”时期提高到0.7%。

综合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既考虑到实师2000年环保规划目标的需要,又考虑到国家经济的承受能力,我们认为今后20年,我国环保投资额占同期GNP的1%是比较合理的。按本课题预测,到2000年,10年累计GNP的1%为2930亿元,也就是说,这个比例的环保投资只能满足“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的最低目标(2000年国家环保规划中实现这个目标所需环保投资为2600亿元)所需投资。

在增加环保投资占GNP比例的同时,还要继续疏通已有的资金渠道,开拓新的资金来源。比如,对治理污染贷款实生较低利率或采取一定的贴息补偿轻声环保项目实行免税以及采取集资、合资、吸引外资、争取国际社会的资金援且等方式,另外,在增加资金的同时,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投资的效益。

(三)、继续和更有效地贯彻落实我国80年代初制定的能源战略方针,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强化其响应能力90年代,在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仍需继续和更有效地贯彻落实我国80年代初制定的“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战略方针,进一步完善与其相关的配套政策,使之对市场不断增长的作用具有更大的响应能力,确保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健康的发展。其相关的配套政策主要包括:①除广泛的改革措施外,另快能源价格改革是改善我国能源效率和提高能源效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能源价格,不仅可以鼓励设资者对能效高、成本效益好的节能技术项目投入更多的资金,也有利于节能工作由管理措施向采用先进的节能新技术的更高层次发展,进一步提高节能投资的宏观经济效益。尤其是合理的能源价格,可以真实的反映节能项目的效益,而节能项目的效益又是选择节能项目的前提。

②改善有关部门对节能投资的管理方式,除节能示范项目外,改变严重依赖由国家划拨的有补贴的节能项目投资方式。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的政策,以拓宽节能投资渠道,形成一个鼓励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的机制。

如建立专门节能提供资金的机构,并根据节能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其提供不同程度的优惠利率。再如,为提供节能投资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实行资源税、能源税、所得税及财产税的减免优惠政策等。

③把节能工作推向市,建立和完善节能项目管理、投资效益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实施、独立核算及核查验收等制度,使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及时得到反映,确保效益好的节能项目能获得广泛的推广和应用。④节能实质上是一种相对于自然资源更谦价的能源资源。

节能应与其他资源一样使之形成产业,并纳入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⑤昼快制定出一套计算、考核节能项目投资效益的综合指标体系,使其系统化、正规化、标准化,纳入新的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

(四)、依*技术进步,深化环境治理 科学技术的进步对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速度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对环境保护来讲也是如此,离开科技进步不仅难以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就是做到控制环境污染的发展也是很困难的,只有以先进的防治技术为基础,通过实施严格的法律。

3.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对8727家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浓度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庆市也已责令33家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放的各类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关停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纸厂8家。此外,2014年苏州的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2万人次,其中9件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为配合“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动真格”,环保部2014年10月发布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的4套具体办法,并在中国环境网上公开征集意见。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按日计罚,按日计罚的最大处罚期限为30天。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当前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按日计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重罚。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原来处罚的办法最多罚100万元,九牛一毛。新环保法实施后,启动按日计罚,那可能就是每天罚900多万元。这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百度百科

4.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活在地球上,我们生存的环境正面临着挑战,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却不加以制止的话,最终毁灭的还是我们自己。

那么,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环保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5.我国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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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万里一叶飘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是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环境法的权限高于地方环境法规的权限;法律权限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权限高于行政规章。即上一层次的权限高于下一层次的权限。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环境法时,应当首先运用层次较高、权限高的环境法律、法规,然后是环境规章,最后才是其他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在标准的执行中,若无地方标准则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2、体系简述(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我国境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资源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

6.环境保护法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

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环境保护法,如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另外还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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