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律法规对照表(民法通则126条对应民法总则多少条)其他
1.民法通则126条对应民法总则多少条
《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含第126条),在《民法总则》中不再专门作出规定,这部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的第85条中。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对应民法总则是多少条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对应民法总则第六十条到六十二条,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民法通则126条对应民法总则多少条
《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含第126条),在《民法总则》中不再专门作出规定,这部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的第85条中。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区别
1、通俗点,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的升级版。
2、民法通则部门内容失效,因为和民法总则有冲突。3、附一详细解读文章: 一、逻辑起点:两部法律适用的基本立场 (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同时存在。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来自于《民法通则》,那么《民法总则》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后,《民法通则》是否自动失效,不再适用呢?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民法通则》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是否废止并没有表态。
但是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公布废止《民法通则》的主席令,至少从立法程序上来看,《民法通则》目前没有被废止。从学者的视野来讲,杨立新教授在《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第549页到550页指出“《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失效的时间,这意味着《民法总则》生效之时并不是《民法通则》失效之时。”
“《民法总则》通过以后要不要废止《民法通则》?法工委的意见是,不废止《民法通则》,继续有效。”因此,从学者的观点来看,目前《民法通则》也没有被废止。
从官方的态度来讲,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的说明》指出,“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综上所述,目前《民法通则》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同时有效并实施。 (二)《民法总则》不能溯及既往。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否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呢?从法理来讲,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该部法律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该部法律才具有溯及力,事实上,《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规定并没有赋予《民法总则》具有溯及力,该法律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法律来讲,《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但是《民法总则》并没有特别规定,而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是私法,假如《民法总则》溯及既往,在对一方更好地保护的情况下势必就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民法总则》也不宜作出此类特别规定。
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民法总则》都不溯及既往。 (三)《民法总则》优于《民法通则》适用。
在《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同时适用于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人民法院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也就是说,《民法总则》优于与《民法通则》适用。
二、动态融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关于诉讼时效二年和三年的规定如何衔接呢? (一)关于时效的起算。
关于时效的起算,一般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算就适用《民法通则》,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之后起算,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届满的,无论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诉还是之后起诉,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起算的,一律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10月1日之前开始起算,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尚没有届满的,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起诉的,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开始计算并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到2017年10月1日以后恢复计算的,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时效的延长。
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无论适用《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不受影响。 三、静态选择:一般事项的法律适用 对于一般法律事实的适用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
5.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2、来源不同
①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目的不同
①民法通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②民法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6.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之间的区别
二者的差别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法通则是现行的民法名称。民法总则是将来可能完成的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调整对象如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更加重视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内容的顺序的调整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
举个例子,《民法通则》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是10周岁,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调整为了8周岁,这个调整背后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要让未成年人有权在涉及到自己利益的范围里有表达自己的意志、做出自主决定的空间和权利。
7.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而于2017年3月份通过的《民法总则》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则》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在效力方面,《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的效力。二者是一种并行适用的关系,但是在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总则》。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立法机关目前考虑分编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
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表决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已经完成。
第二步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基本原则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中国民法总则诞生 开启“民法典时代”。
8.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对应民法总则是多少条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对应民法总则第六十条到六十二条,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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