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法律法规(漏电保护器国家规范)其他
1.漏电保护器国家规范
1992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标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对全国城乡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出统一规定。
2.1 必须装漏电保护器(漏电开关) 的设备和场所: (1)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I类电气产品,即产品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 如产品外壳接地) ; (2)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 (3)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4)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5)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6) 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7)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 (8)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9) 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10) 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2.2 报警式漏电保护器的应用: 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 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如: (1) 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 (2) 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3) 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 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4) 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5) 其它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除应遵守常规的电气设备安装规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 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的漏电保护器不得接反。
如果接反,会导致电子式漏电保护器的脱扣线圈无法随电源切断而断电,以致长时间通电而烧毁。 3. 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得拆除或放弃原有的安全防护措施,漏电保护器只能作为电气安全防护系统中的附加保护措施。
4. 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必须严格区分中性线和保护线。使用三极四线式和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时,中性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不得作为保护线。 5. 工作零线不得在漏电保护器负荷侧重复接地,否则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6. 采用漏电保护器的支路,其工作零线只能作为本回路的零线,禁止与其他回路工作零线相连,其他线路或设备也不能借用已采用漏电保护器后的线路或设备的工作零线。 7. 安装完成后,要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1.6条款,即“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器应做模拟动作试验”的要求,对完工的漏电保护器进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试验时可操作试验按钮三次,带负荷分合三次,确认动作正确无误,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运行要靠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来保证。
除了做好定期的维护外,还应定期对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包括漏电动作值及动作时间、漏电不动作电流值等)进行试验,做好检测记录,并与安装初始时的数值相比较,判断其质量是否有变化。 在使用中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并按规定每月检查一次,即操作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钮,检查其是否能正常断开电源。
在检查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以点动为宜,次数也不能太多,以免烧毁内部元件。 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发生跳闸,经检查未发现开关动作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跳闸,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漏电保护器一旦损坏不能使用时,应立即请专业电工进行检查或更换。如果漏电保护器发生误动作和拒动作,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漏电保护器本身引起,另一方面是来自线路的缘由,应认真地具体分析,不要私自拆卸和调整漏电保护器的内部器件。
2.漏电保护器国家规范
1992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标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对全国城乡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出统一规定。
2.1 必须装漏电保护器(漏电开关) 的设备和场所: (1)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I类电气产品,即产品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 如产品外壳接地) ; (2)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 (3)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4)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5)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6) 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7)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 (8)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9) 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10) 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2.2 报警式漏电保护器的应用: 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 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如: (1) 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 (2) 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3) 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 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4) 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5) 其它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除应遵守常规的电气设备安装规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 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的漏电保护器不得接反。
如果接反,会导致电子式漏电保护器的脱扣线圈无法随电源切断而断电,以致长时间通电而烧毁。 3. 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得拆除或放弃原有的安全防护措施,漏电保护器只能作为电气安全防护系统中的附加保护措施。
4. 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必须严格区分中性线和保护线。使用三极四线式和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时,中性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不得作为保护线。 5. 工作零线不得在漏电保护器负荷侧重复接地,否则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6. 采用漏电保护器的支路,其工作零线只能作为本回路的零线,禁止与其他回路工作零线相连,其他线路或设备也不能借用已采用漏电保护器后的线路或设备的工作零线。 7. 安装完成后,要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1.6条款,即“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器应做模拟动作试验”的要求,对完工的漏电保护器进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试验时可操作试验按钮三次,带负荷分合三次,确认动作正确无误,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运行要靠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来保证。
除了做好定期的维护外,还应定期对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包括漏电动作值及动作时间、漏电不动作电流值等)进行试验,做好检测记录,并与安装初始时的数值相比较,判断其质量是否有变化。 在使用中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并按规定每月检查一次,即操作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钮,检查其是否能正常断开电源。
在检查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以点动为宜,次数也不能太多,以免烧毁内部元件。 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发生跳闸,经检查未发现开关动作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跳闸,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漏电保护器一旦损坏不能使用时,应立即请专业电工进行检查或更换。如果漏电保护器发生误动作和拒动作,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漏电保护器本身引起,另一方面是来自线路的缘由,应认真地具体分析,不要私自拆卸和调整漏电保护器的内部器件。
3.漏电保护器安装固定有什么规范
1.漏电保护器的选择
(1)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漏电保护器,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的安全认证标志。我国电工产品的安全认证标志为长城标志。
(2)根据保护的对象和保护要求,正确选择漏电保护器的极数、额定电流、漏电动作电流、漏电动作时间等。
2.漏电保护器安装前的检查
(1)检查漏电保护器的生产厂家是否具有国家认证的资质。
(2)检查漏电保护器的外观是否良好无缺陷。
(3)接入额定电压的临时电源,在空载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逐台检查。该装置是否动作正常,或用漏电保护检测仪进行实地检测。
(4)核定漏电保护装置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
(5)带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装置,其短路接通分断能力,必须大于电路短路可能产生的最大短路电流,否则应当采用一个具有更大短路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装置作为后备保护(如增设熔断器或断路器)。不带短路保护的,电路中必须设置熔断器或空气开关作为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器的额定限制短路电流必须大于息路的最大短路电流。
(6)对于不熟悉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确认识别主回路端予、辅助电源端子、辅助触头,手柄及试验按钮和操作位置。
3.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1)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要求如下:
1)保护器应安装在无腐蚀性气体、无爆炸性危险的场所,应注意防潮、防尘、防振动和防阳光直晒。
2)组合式保护器主回路控制开关宜带分励脱扣器的低压断路器,也可采用交流接触器。采用交流接触器时,100A以上的应采用直流或无压运行。
3)组合式保护器安装穿心式零序电流互感器时,其穿越的回路电线应并拢绞合后再行穿过,且在两端保持不小于100mm的长度后才能分开,防止在正常情况下磁通不平衡而引起误动作。
4)组合式保护器外部连接的控制回路,应采用同心绝缘电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 5mm2;组合式保护器的漏电继电器,宜安装在配电盘正面,便于维护操作的位置,一般距地面为800~1500mm。
5)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应按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进行接线,避免因接线错误引起保护器的误动作或烧毁保护器。
(2)漏电保护器的接线示例:
1)单相漏电保护器的接线:单向漏电保护器,一般安装在电源末端,安装时可与单相电能表、熔断器固定在一块板上,
4.安装漏电保护器有哪些要求
(1)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章,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2)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4)在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5)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6)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5.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生产与销售 第四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凡执行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生产企业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应履行产品认证手续,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检验人员。
对出厂的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并具有认证标志,方可销售。
销售单位对其经销的产品应有销售服务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商店经销漏电保护器,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使用范围与选用原则 第十条 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一条 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
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四条 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十五条 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十六条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十七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
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八条 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
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2倍。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即不误动作)的条件下,应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
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二线或二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三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四条 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与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安装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二十六条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
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 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
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八条 在第14条规定的场所,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二台以上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九条 在安装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熔断器的安秒特性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应满足选择性要求。
第三十条 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负责在用漏电保护器的常规检测。
常规检测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测的项目为绝缘电阻、试验装置性能和动作特性等。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漏电保护。
6.国家是否有明文规定漏电保护器必须安装
必须安装
参见:
GB13955?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DLT499 ?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可查阅其他一些地方法规
3.4.5 采用TT系统时应满足的要求:
a) 除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外,中性线不得再行接地且应保持与相线同等的绝缘水平。
b) 为防止中性线机械断线,其截面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c) 必须实施剩余电流保护,包括;
??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必要时),其动作电流应满足第5.5.1条的要求:
??剩余电流末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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