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申请报告使用的法律法规(资金申请报告目录的主要内容)其他

法小识 2022-12-11 14:12

1.资金申请报告目录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财政贴息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与投资补助项目类似,但应反映财政贴息的特点。根据有关规定,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③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④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⑤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①若是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若是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②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③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④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⑥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上述①、②、③、④项材料;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上述第②、③、④项材料;申请使用的财政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四)政府外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在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款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手续。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简要情况;②项目建设必要性;③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④贷款金额及用途;⑤贷款偿还责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①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②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③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中方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国外贷款机构要完成项目的评估。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通常应在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预评估和评估阶段进行。

同时,应在批复可研之前完成环评报告、移民安置计划、土地使用批复、水土保持计划批复、国内银行贷款承诺等。在完成可研报告的审批后,以及国外贷款机构也已完成项目正式评估、形成备忘录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国外贷款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①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②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③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④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⑤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⑥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

2.资金申请报告目录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财政贴息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与投资补助项目类似,但应反映财政贴息的特点。根据有关规定,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③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④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⑤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①若是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若是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交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②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③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④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⑥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上述①、②、③、④项材料;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上述第②、③、④项材料;申请使用的财政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四)政府外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根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在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再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在外方承诺贷款、国内银行承诺转贷、设备正式招标前,项目单位通过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正式签署转贷款协议后,根据有关规定到有关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手续。

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简要情况;②项目建设必要性;③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④贷款金额及用途;⑤贷款偿还责任。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①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②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③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中方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国外贷款机构要完成项目的评估。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通常应在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预评估和评估阶段进行。

同时,应在批复可研之前完成环评报告、移民安置计划、土地使用批复、水土保持计划批复、国内银行贷款承诺等。在完成可研报告的审批后,以及国外贷款机构也已完成项目正式评估、形成备忘录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国外贷款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①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②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③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④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⑤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⑥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

3.申请执行可以执行公司注册资金有法律规定吗

限责任公司简称限公司(Co.,Ltd.全拼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指根据《华民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股东资设立每股东其所认缴资额公司承担限责任公司其全部资产其债务承担责任经济组织限责任公司包括独资公司及其限责任公司 《公司》所称限责任公司指境内设立股东其认缴资额限公司承担责任 华民共公司(2006修订版) 第二章 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 第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列条件: ()股东符合定数; (二)股东资达定资本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公司名称建立符合限责任公司要求组织机构; (五)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限责任公司由五十股东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列事项: ()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资式、资额资间; (六)公司机构及其产办、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定代表; (八)股东议认需要规定其事项 股东应公司章程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资额公司全体股东首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百二十低于定注册资本低限额其余部由股东自公司立起两内缴足;其投资公司五内缴足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民币三万元律、行政规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较高规定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用货币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依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资;律、行政规规定作资财产除外 作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律、行政规评估作价规定其规定 全体股东货币资金额低于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百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各自所认缴资额股东货币资应货币资足额存入限责任公司银行设账户;非货币财产资应依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资必须经依设立验资机构验资并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首资经依设立验资机构验资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中国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限责任公司立发现作设立公司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由交付该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限责任公司立应向股东签发资证明书 资证明书应载明列事项: ()公司名称; (二)公司立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资额资期; (五)资证明书编号核发期 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限责任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列事项: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资额; (三)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抗第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议记录、董事议决议、监事议决议财务计报告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计账簿应向公司提书面请求说明目公司合理根据认股东查阅计账簿目能损害公司合利益拒绝提供查阅并应自股东提书面请求起十五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请求民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资比例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股东权优先按照实缴资比例认缴资全体股东约定按照资比例取红利或者按照资比例优先认缴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立股东抽逃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限责任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股东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本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行使列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针投资计划; (二)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配案弥补亏损案; (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决议; (八)发行公司债券作决议; (九)公司合并、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其职权 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书面形式致表示同意召股东议直接作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决定文件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股东议由资股东召集主持依照本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议定期议临议 定期议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召代表十表决权股东三董事监事或者设监事公司监事提议召临议应召临议 第四十条 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股东议由董事召集董事主持;董事能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由副董事主持;副董事能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由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主持 限责任公司设董事股东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或者执行董事能履行或者履行召集股东议职责由监事或者设监事公司监事召集主持;监事或者监事召集主持代表十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股东议应于议召十五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约定除外 股东应所议事项决定作议记录席议股东应议记录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议由股东按。

4.公司注册资金法规有什么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公(gong)司的注册资本的公(gong)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

5.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使用有那些规定

您好: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补助资金。

1、相关法律法规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4日由财政部、文化部以财教〔2012〕4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附则5章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予以废止。

2、具体方法

要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与地方积极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的关系。将保护与建设、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要通过编制规划大纲,掌握遗址的现状,了解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为规划编制提供扎实的基础材料;要加强评估工作,客观分析开展工作所具备的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展示规划,避免盲目性,增强可操作性,从而保证主管部门工作决策的正确性。要不断丰富保护展示的方式、手段,积极探索适合遗址性质的具有特点的保护、展示方法。

3、意义

文化遗产是全民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一种积淀,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对中华5000年文明史的一种认同,对于传承文明、建设先进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样也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肯定与弘扬。

6.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的法规条文

第四条 个人可到征信中心或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或代理他人查询信用报告。

第五条 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见附表1)。

第六条 代理他人提交查询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二)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三)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司法部门)可到当地的查询机构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申请司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包含情况说明和查询原因,被查询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司法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见附表2)。第八条 接到查询申请后,查询机构应根据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指本人、代理人或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提供的资料当场进行审核。

第九条 对于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已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当场进行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交申请人签收。第十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应将现场受理的查询申请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见附表3,下称申请登记表)中,并在当日下班前通过专用电子邮箱把申请登记表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各地查询机构转交的查询申请,征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过专用电子邮箱将查询结果返给各地查询机构。第十二条 未开通查询终端的查询机构接收到征信中心返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事先约定的接收方式包括:(一)现场领取,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内到当初提交申请的查询机构领取查询结果。现场领取查询结果时,申请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接收人处签字。

本人直接提交查询申请的,不能委托其他人领取。委托他人提交查询申请的,只能由委托人或代理人前往领取。

(二)电子邮件或邮寄,查询机构在约定日期内发出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申请人应事先在申请表上注明电子邮箱或详细通讯地址。

邮寄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 在信用报告查询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以前,查询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时暂不收费。

第十四条 各查询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确岗位职责及A、B角,并将A、B角配备情况报征信中心备案。第十五条 征信中心负责统一创建和管理各查询机构的查询用户。

第十六条 各查询机构的查询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征信中心的用户管理员停用原查询人员使用的查询用户,并申请新的查询用户。各查询机构申请新的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征信中心查询用户申请表》(见附表4)。

第十七条 各用户要专人专用,不得私自转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第十八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密码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第十九条 各用户必须为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第二十条 各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二十一条 查询机构要对所有查询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档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编号管理的原则进行。

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司法部门签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协查函或介绍信、查询申请登记表等。第二十二条 查询机构要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信用报告查询的相关档案,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查询机构主管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二十四条 查询机构要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对档案资料(包括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报告查询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要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查询机构应定期开展自查;各征信分中心要对辖内查询机构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2、个人信用报告司法查询申请表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登记表4、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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