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保育员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幼儿园法律法规内容)其他

法见 2022-12-10 23:18

1.幼儿园法律法规内容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2.幼儿园保育员的培训内容具体有哪些

保育员培训内容 2008-11-09 00:48 【加入收藏夹】 保育员,指的是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任职资格】 1、要经过保育员等级培训,具有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耐心细致。

3、要懂得一定的幼儿生理、心理常识。 【注意事项】 在幼儿到校之前,保育员就应做好个人卫生工作,换上干净的工作服并消毒洗手。

然后做好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开窗通风,清洁门窗地板、桌椅玩具以及室外游戏器具。 在幼儿户外活动前,保育员应帮助老师做好场地、器械的准备工作。

为个别幼儿垫干毛巾、系鞋带。指导幼儿学习体育技能。

午餐前,保育院要准备好饭前擦手毛巾,消毒餐桌。准备好饭菜,照顾幼儿进餐。

提醒和指导个别幼儿用餐。饭后收拾餐具,清洁餐桌。

午睡前保育员要开窗通风,整理床铺。安排幼儿脱衣睡觉,培养生活自理能力。

幼儿午睡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育员不离岗,注意培养幼儿正确睡姿。午睡后应先关窗,照顾幼儿穿衣,整理床铺被褥。

在幼儿离校之后,保育院还要做好清洁消毒等收尾工作。 【报考条件】 初级保育员 1、初中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2、初中毕业后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

中级保育员 1、取得初级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四年以上; 2、幼师职高毕业; 3、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 4、初中毕业且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 【就业前景】 幼儿教育正在受到广泛重视的今天,极需大量耐心细致的专业保育员投身到幼儿教育事业中。

相信孩子们将用他们天真灿烂的笑脸将欢迎你的到来。

3.请问保育员培训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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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李云西

保育员职责

1、热爱幼儿,关心、耐心、细心、热心对待幼儿,配合班主任教师,全面、细致地照顾幼儿每日生活。

2、在教师指导下,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和整理工作。协助教师组织各项活动和游戏,做到保中有教。

3、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全面了解幼儿的饮食、睡眠情况。(1)保持幼儿仪表整洁,精心护理幼儿生活。

(2)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为幼儿增减衣物、被褥。

(3)午睡时配合老师多加巡视,注意纠正幼儿的不良睡姿,及时解尿、抹汗和盖被,每天幼儿起床后整理清洁好卧室。指导幼儿盥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 每天及时统计幼儿人数。

(5) 经常观察幼儿情绪、食欲、睡眠及大小便情况,发现病情及时报告保健老师。

(6) 班上发现有传染病要及时对玩具、被褥、用具进行消毒,对体弱幼儿要作特殊照顾。

(7) 夏天防暑降温和防蚊、蝇工作,保证幼儿开水供应,每天擦净席子。

(8)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定时拆洗和翻晒幼儿的被褥、枕套、,定期清洗、消毒玩具,保持睡具、玩具的清洁卫生。

4、按照消毒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茶杯、毛巾、碗、筷的消毒工作,认真做好茶杯架和饭前餐桌的消毒工作。

5、每天要定时冲洗厕所,做到厕所槽内无污垢,保持厕所内清洁无臭味。1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首先一个就是 1健康教育制度幼儿园预防腮腺炎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保育老师一日工作流程教

4.我国幼儿教育法规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 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5.请问保育员培训那些内容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李云西 保育员职责1、热爱幼儿,关心、耐心、细心、热心对待幼儿,配合班主任教师,全面、细致地照顾幼儿每日生活。

2、在教师指导下,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和整理工作。协助教师组织各项活动和游戏,做到保中有教。

3、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全面了解幼儿的饮食、睡眠情况。(1)保持幼儿仪表整洁,精心护理幼儿生活。

(2)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为幼儿增减衣物、被褥。(3)午睡时配合老师多加巡视,注意纠正幼儿的不良睡姿,及时解尿、抹汗和盖被,每天幼儿起床后整理清洁好卧室。

指导幼儿盥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4) 每天及时统计幼儿人数。

(5) 经常观察幼儿情绪、食欲、睡眠及大小便情况,发现病情及时报告保健老师。(6) 班上发现有传染病要及时对玩具、被褥、用具进行消毒,对体弱幼儿要作特殊照顾。

(7) 夏天防暑降温和防蚊、蝇工作,保证幼儿开水供应,每天擦净席子。(8)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定时拆洗和翻晒幼儿的被褥、枕套、,定期清洗、消毒玩具,保持睡具、玩具的清洁卫生。

4、按照消毒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茶杯、毛巾、碗、筷的消毒工作,认真做好茶杯架和饭前餐桌的消毒工作。5、每天要定时冲洗厕所,做到厕所槽内无污垢,保持厕所内清洁无臭味。

1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首先一个就是 1健康教育制度幼儿园预防腮腺炎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保育老师一日工作流程教。

6.保育员培训内容有哪些

掌握“幼儿生活管理”技能与环境卫生。

? 晨、午检:

质量标准:协助老师晨、午检,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洗 手:

质量标准:协助教师指导幼儿和帮助小班幼儿将手洗干净。

手腕、手指、手指缝,均要洗干净,注意节约用水和香皂(人手一巾)。

进 餐:

质量标准:

桌面消毒干净,碗筷摆放整齐,中大班指导值日生擦桌子、摆碗。

入 厕:

质量标准:

照顾年龄小的幼儿入厕,帮助穿脱衣裤,培养幼儿良好的入厕习惯。将手纸裁好放在固定位置上。

饮 水:

质量标准:

协助老师组织幼儿喝水,要求保育员预先晾好温热适宜的开水。小班幼儿坐在座位上由保育员给每人杯中倒适量的水,中大班幼儿自己倒水喝,要求掌握孩子饮水量,保证每个孩子饮足够的水。饮水前桌面消毒与进餐相同。

拓展:保育员,指的是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7.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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