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的业务政策及法律法规(银监会的金融监管权有哪些)其他
1.银监会的金融监管权有哪些
以下内容摘自银监会网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银监会的主要职权
银监会简介 --------------------------------------------------------------------------------.cn 2004年03月02日 14:43 银监会网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美妙时光产权酒店 紫光台式电脑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1、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2、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3、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制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4、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 1、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2、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3、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4、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标准 1、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2、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3、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4、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5、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6、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3.银监会如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种类,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种类,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 ”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体现,作为一种权能或资格,它表明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也就是说,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有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才为法律所保护,超越其业务范围开办的金融业务是非法和无效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5月29日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对银行新业务的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审批: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 取消对中资商业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
(2)取消对外资银行下列业务的备案: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 。 (3)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其总行向银监会书面报告;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仅须在开办上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4)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直属分局或银监分局书面报告。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银行业监管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源于法律,并应严格依据法律行使其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能。
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公开原则是指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守秘密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的公开披露,这些信息包括监管立法、政策、标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的金融风险信息、监管结果的信息等;二是监管行为的公开,即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行政执法行为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 公正原则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管机关应当依法监管,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被监管对象。
这一原则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效率原则是指监管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监管任务。
(二)独立监管原则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体制下,坚持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三)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原则。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四)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
参与协调监管的各方就维护金融稳定、跨行业监管和重大监管事项等问题定期进行协商,目的在于衔接和协调货币政策以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政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 坚持这一原则对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按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什么是银行业案件,其分哪几类
银行业人员参与的案件被称为银行业案件,根据严重程度具体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扩展资料
银行业案件银监会挂牌的立案审查条件:
《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银监会挂牌督办案件条件之一的案件:
1、银监会领导批示的案件;
2、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3、在银行业或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案件;
4、发案部位较特别、作案手段较新颖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
5、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海南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5.银监会的主要职权
银监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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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2004年03月02日 14:43 银监会网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美妙时光产权酒店 紫光台式电脑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1、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2、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3、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制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4、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
1、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2、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3、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4、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标准
1、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2、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3、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4、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5、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6、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6.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003年12月,中国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是中国立法史上速度最快的一次立法,6个月时间,80次修改,其中对银监会的定义在这部法律里面作出明确的界定:4个确立、5项权利、3个制约。
4个确立是确定了银监会的法律地位:第一个确立是,国务院的银行业监管来机源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求行使金融业管理的职责;第二个确立是,确立了监管目标:促进银行业的稳定发展;第三个确立是,确立了监管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效率;第四个确立是,确立了监管的职责:管理、监督银行业的机构。5项权利是:赋予了银监会法规的制定权,机构和业务的审批权,非现场和现场的检查权,强制纠正权和处罚权。
3个制约是:程序上制约,人员上制约和制度上制约。形象地说,银监会就是银行的工商zhidao局、银行的公安局、银行的审批部、银行的统计局。
银行的工商局就是银行的准入:机构、业务和人员的准入,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核。公安局就是维护银行业的稳定运行,打击银行犯罪。
统计局的职责是银行业的立法等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8.银监会发布非法集资最新法律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 号),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证据收集、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跨区域案件的处理等八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把握非法集资特点,有利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监测预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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